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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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