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下列區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定為公益林:(一)重要江河源頭匯水區域;(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兩岸、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三)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四)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基干林帶;(六)沿海防護林基干林帶;(七)未開發利用的原始林地區;(八)需要劃定的其他區域。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公益林進行調整的,應當經原劃定機關同意,并予以公布。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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