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有關要求,就《通知》制定有關事宜作解讀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和違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違法開展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實際執行中,由于國家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沒有具體標準,林業行政執法中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和違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違法開展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的行為難以作出具體的處罰,積壓了一批案件無法結案。為解決林業行政執法的具體問題,促進行政相對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義務,履行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作出的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以及林業主管部門有效實施依據《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代履行職責,根據《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的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我局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二)《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
(三)《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制定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指導意見》(林辦發〔2020〕94號);
(四)《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財稅〔2015〕122號);
(五)《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林業廳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財農〔2017〕54號);
(六)《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
(七)《廣東省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粵府令第146號)。
三、《通知》制定程序說明
2020年下半年,我局開始著手調研、收集相關資料,組織專班人員起草了《通知》。2020年10月29日,征求了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11月27日,征求了13個省直有關單位的意見。12月1日至12月9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我局對收到的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逐一進行分析研究,合理可行的意見予以采納;未采納的,在報送審查時均已作出了說明。
四、《通知》主要內容說明
(一)主要內容概述。
《通知》明確了適用范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的涵義,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的費用標準,并同時發布《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和驗收辦法》。
(二)有關內容的說明。
1.關于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的涵義。參照《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涉林部分)將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定義為: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和違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違法開展其他活動造成損毀的林地,按照《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涉林部分)的規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將恢復植被定義為:在已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土地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造林或者復綠標準種植樹木或其他綠化植物,經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將樹木補種明確為因盜伐、濫伐、毀林、森林火災等違法行為,由林業主管部門等責令補種樹木的行為。
2.關于恢復植被的標準和費用。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財稅〔2015〕122號)第二點規定: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應當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進行核定。2017年2月28日,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林業廳印發《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財農〔2017〕54號)核定了我省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包括了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可作為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和違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違法開展其他活動造成損毀的林地恢復植被的費用標準。
3.關于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標準和費用。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參照《廣東省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粵府令第146號)的標準確定為:縣、縣級市轄區內18元/㎡、地級以上市轄區內(不含所轄縣、縣級市)28元/㎡。國家和省對森林植被恢復費、恢復林業生產條件費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關于補種樹木的標準和費用。補充樹木以原地補種為原則,原地無法補種的,可以異地補種。補種樹木的樹種選擇、苗木規格和征地標準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和驗收辦法》中第五條、第六條等有關要求執行。
5.關于被毀林地恢復植被標準和驗收辦法。根據國家《造林技術規程》(GB/T 15776-2016)等標準,結合我省實際,規定了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和驗收辦法,作為附件同時印發。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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