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 依法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實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
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包括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物種證明。
進出口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商品目錄)中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列入商品目錄中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實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管理。
進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錄中的其他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實行物種證明管理。
商品目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瀕管辦)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調整并公布。
請參考:《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951/20170315/956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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