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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至少每三百三十三公頃林地應當聘用一名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至于如何建立,2014年《廣東省林業廳關于建設專職護林員隊伍的意見》(粵林〔2014〕80號)中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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