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濕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禁止在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開墾、填埋濕地;
(二)排干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三)擅自挖塘、挖砂、采砂、采礦、取土、取水、燒荒;
(四)直接排放未經處理或者排放不達標的污水,傾倒、儲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以及濕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五)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電魚、炸魚、毒魚、絕戶網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繁殖區、棲息地、原生地和遷徙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七)引進、放生外來物種;
(八)擅自放牧、捕撈;
(九)采伐林木,采集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十)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撿拾掏取鳥蛋;
(十一)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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