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規定,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用于發展林業的土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將林地劃分為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和其他林地,將其他林地細分為疏林地、未成林地,以及跡地、苗圃等林地。在當前的林地分類中,采伐跡地和火燒跡地仍屬于林地,無立木林地、其他無立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概念已不存在。林業行業標準《林地分類》(LY/T1812-2009)在修訂中,相關政策待文件出臺后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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