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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制是指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由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林長,其他負責同志擔任副林長,構建省市縣鄉村等各級林長體系,實行分區(片)負責,落實保護發展林草資源屬地責任的制度。全面推行林長制,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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