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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陽江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再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陽江市民政局 時間:2020-02-07 17:21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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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全面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障和維護好特困人員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的基本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粵民規字〔2018〕4號)和《陽江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陽江市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的通知》(陽民〔2018〕88號)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擬了《陽江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實施辦法(再次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現將《陽江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實施辦法(再次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反饋意見時間從掛網之日起十日內,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陽江市東風三路101號陽江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郵政編碼:529500;電話:3367222),截止時間以寄出郵戳時間為準。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yjmz_jzjjk@163.com。



陽江市民政局

2020年2月6日



陽江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

(再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我市特困供養人員救助工作,完善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制度,保障和維護好特困供養人員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供養人員的基本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供養人員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粵民規字〔2018〕4號)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民函〔2019〕45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遵循托底供養、屬地管理、適度保障、社會參與和公開公正原則。

  第三條  特困人員護理經費是指財政部門安排用于我市特困人員護理的專項經費。特困人員護理所需資金列入市、縣兩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可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統籌使用,屬市、縣兩級財政共同負擔的特困人員護理經費,按市、縣兩級財政3:7的比例分擔解決;屬政府購買服務必要的有關經費,按年度預算編制要求編制部門預算。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提供捐贈和資助,多渠道籌集救助資金。

  第四條  護理經費使用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合理、高效。護理經費主要用于我市特困供養人員的日常看護、生活照料和住院護理。


第二章  護理對象分類和評估


  第五條  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對象為本市已納入特困供養的人員,包括集中供養人員和分散供養人員。

  第六條  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對象分類。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供養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16〕178號),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類,按照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進行評估:

  6項都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

  有1-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

  有4-6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第七條  對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縣級民政部門要落實評估主體責任,在村(居)委協助下,鄉鎮(街道)對轄區內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評估意見,縣級民政部門經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核實后作出最終評估結論,并填寫《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確定其應當享受的護理檔次及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基礎評估,為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提供評估參考,但不得委托同一機構同時承接評估與照料護理服務。

  第八條  評估活動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期間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由本人、監護人或委托他人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告,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評估。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護理服務機構以及第三方評估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告縣級民政部門。

  第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特困供養人員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特困供養人員名單、擬享受護理檔次及標準,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從次月起執行,并結合特困供養人員相關情況進行長期公示。有異議的(包括特困供養人員本人),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復核;復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特困供養人員或異議人。

  第十條  縣級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為享受護理服務的特困供養人員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留存備案《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和照料服務協議等相關材料,登記造冊,建立工作臺賬。要及時錄入和更新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加強動態管理。


第三章  護理內容和標準


  第十一條  根據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內容可分為兩類:

  (一)全部特困供養人員:日常照料護理。

  (二)全部特困供養人員:住院陪護。

  第十二條  特困供養人員日常看護和生活照料護理標準,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對應生活自理能力類別,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護理標準三檔確定,我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標準分以下三檔:

  (一)全自理的特困供養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2%確定。

  (二)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養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30%確定。

  (三)全護理(失能)的特困供養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60%確定后,若低于月人均1200元,則按月人均1200元的護理標準確定執行。

  第十三條  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將根據我市企業職工最低標準調整進行相應調整。如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發生調整,特困供養人員護理標準則按以上比例相應調整,并由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公布。

  各地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不得低于市的標準。各地可結合財力情況適當提高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標準,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特困供養人員護理經費和殘疾人護理補貼、養老護理補貼等,按照就高的原則享受,不得重復享受。


第四章  日常照料護理


  第十五條  失能、半失能特困供養人員原則上集中安排到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日常照料護理,鼓勵和支持全自理特困人員在家分散供養。

  對于集中供養人員的日常照料護理,各地要將照料護理資金主要用于充實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隊伍,根據一定比例加強護理型服務人員配備,滿足機構入住特困人員需求。

  對于分散供養人員的日常照料護理,在特困人員自愿的基礎上,各地要優先選擇當地公辦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設立的具備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上門照料護理服務;有條件的,可探索向具備專業資質、服務質量良好的社會組織和機構購買服務;也可委托特困人員親友、村(居)委會、鄰里等提供照料護理服務等。

  第十六條  各地委托機構(除在敬老院等公辦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外)或個人提供照料護理服務的,要簽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協議》,明確權利責任,強化服務監管,督促約定服務事項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  護理服務提供方應做好服務登記,記錄照料或護理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特困供養人員身體狀況等信息,針對特困供養人員實際情況,制定照料護理計劃,建立服務檔案,按要求認真開展照料護理服務,協助特困人員解決遇到的困難問題,涉及特困人員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章  住院陪護


  第十八條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護理人員照料護理的集中供養人員,原則上由集中供養機構安排護理人員開展照料護理。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護理人員照料護理的分散供養人員,可以申請住院陪護費用,并簽訂委托《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協議》。

  第十九條  住院陪護費用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持特困供養人員救助供養證、住院證明(含住院時間)、醫院或護理機構出具的護理陪護證明的復印件(原件查驗),向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特困供養人員住院護理經費申請審批表》。委托他人申請的,應附受委托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原件查驗)。

  (二)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審批表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后一個月內為申請人發放住院陪護費用。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住院陪護費用的特困供養人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住院陪護費用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到簽訂委托住院護理協議的機構或照護人的賬戶。

  第二十條  住院陪護標準原則上按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確定(每人每天低于150元的據實支付)。每人申請天數原則上一年內累計不超過60天。

  因患重特大疾病確實需要提高住院陪護標準和補貼天數的特困供養人員,由各縣(市、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機制召開會議專門研究,或由縣級民政部門黨組研究提出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簽后報分管縣領導根據當地財力統籌批準。


第六章  資金發放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簽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協議》為分散供養人員提供上門日常照料護理的機構或個人,按照分散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對應的護理標準分以下三檔發放護理資金:

  (一)全自理的分散供養人員護理經費按月人均護理標準的70%確定。

  (二)半自理(半失能)的分散供養人員護理經費按月人均護理標準的12%確定。

  (三)全護理(失能)的分散供養人員護理經費按月人均護理標準的15%確定。

  分散供養人員結余的護理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分散供養人員護理服務需要,統籌安排用于分散供養人員住院陪護開支。

  第二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含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護理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報縣級財政部門核撥到供養服務機構,統籌用于特困人員日常照料護理和住院陪護開支,包括聘請護理人員工資待遇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如尿片、護墊等)及其他所需費用。

  第二十三條  不愿到公辦養老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供養人員,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日常照料護理和住院陪護所需的護理資金,包括日常照料護理和住院陪護的護理費、床位費和供養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由所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護理經費撥付申請,經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報縣級財政部門核撥到與民政部門簽訂委托護理協議的機構。

  第二十四條  每月2日前(節假日順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轄區內特困供養人員自理能力類型和數量,以及集中、分散供養委托照料護理協議,計算轄區內集中、分散特困供養人員上月所需護理經費,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需護理經費資料后,于10個工作日審核完畢并報縣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護理經費。

  第二十六條  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級民政部門護理經費撥付申請后,于當月25日前完成護理經費撥付工作。集中供養的,護理經費直接撥入供養服務機構(含第三方機構)賬戶;分散供養的,直接撥入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日常委托照料服務協議或住院照料護理協議并提供照料服務的機構(含第三方機構)或個人賬戶。

  第二十七條  集中供養特困供養人員的護理資金應當按月于每月15日前發放到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的護理資金應當根據照料服務協議議定的費用標準,按月發放到服務提供方。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八條 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由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財政、衛健、審計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嚴格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責任的通知》(粵府辦〔2018〕6號)要求,落實政策托底責任,抓好組織協調、檢查排查、銜接落實等工作,切實落實特困供養人員生活保障等各項工作責任。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監督縣級民政部門開展照料護理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本轄區內特困供養人員評估及照料護理工作,負責照料護理資金統籌使用和住院照料護理金的審批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第三方機構開展照料護理服務,負責向財政部門申請照料護理資金。

  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核撥照料護理經費,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衛健部門負責督促鄉鎮(街道)衛生院定期安排醫務人員到簽訂合作協議的公辦養老機構巡診,每年為特困供養人員安排不少于一次免費體檢。

  審計部門負責對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第三方委托機構開展照料護理服務,負責照料護理資金和住院照料護理費審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地要定期對特困供養人員護理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按規定公開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護理經費的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建立市、縣、鎮(街道)三級定期巡查制度。市級民政部門至少每半年、縣(市、區)民政部門至少每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至少每周對轄區內提供集中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逐一巡查一遍,不定期對居家照護服務進行抽檢,確保提供的護理服務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對因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九章  政策宣傳


  第三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充分利用網站、政務公開欄、報刊雜志等媒體宣傳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制度,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特困供養人員。要充分考慮特困供養人員尤其是失能、半失能人員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采用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特困供養人員及其親屬知曉政策。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學習培訓,全面掌握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制度精神和內容,做好業務開展和政策解釋工作,及時處理特困供養人員及其他群眾的投訴建議,切實維護特困供養人員合法權益。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報陽江市民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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