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時妥善解決和處理市政府規章立法中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各單位、個人于2020年8月14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陽江市司法局。
聯 系 人:黃育明,聯系電話:0662-3324157
通訊地址:陽江市江城區漠江路739號
郵政編碼: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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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662-3312283
陽江市司法局
2020年8月3日
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了調動我市市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第一道防線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意見的通知》(財行〔2007〕179號)、《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司[2019 ]258號)、《中共陽江市委辦公室、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的通知》(陽辦發[2014]4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建立健全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制度
“以案定補”制度是指在市級財政保障下,由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對市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級調委會)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或雖然調解不成,但已為化解矛盾糾紛付出勞動的調解工作,按照調解難易程度、涉及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相關標準,給予適當工作成本補貼的激勵機制。
二、補貼范圍、對象
(一)補貼范圍:符合《人民調解法》規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各類矛盾糾紛案件。下列案件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補貼范圍:
1.行政調解案件;
2.司法調解案件;
3.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4.市級人民調解員在陽江市市直區域范圍外調解的案件不列入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范圍,案件補貼由案件所在的縣(市、區)司法局根據本縣(市、區)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5.其他不屬于人民調解受理范圍的案件。
(二)補貼對象:依法成立的市級調委會登記在冊的人民調解員。在職在編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員以及其他按規定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不得領取相關補貼。
三、案件類別
按人民調解案件本身的規模和調解的難易程度,將案件分為以下三類。
(一)簡易類案件。是指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涉及小額財產爭議或輕微人身傷害,爭議數額在2萬元以下,或牽涉人數在5人以下的民事、經濟類矛盾糾紛案件。
(二)普通類案件。是指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涉及財產爭議或人身傷害,爭議數額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牽涉人數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民事、經濟類矛盾糾紛案件。
(三)疑難復雜類案件。是指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涉及較大數額財產爭議、人身傷亡,爭議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牽涉人數在10人以上的民事、經濟類矛盾糾紛案件。
四、調解各類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調解簡易類案件,每宗補貼200-500元。
1.爭議數額在1萬元以下,或者牽涉人數在5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補貼200元;
2.爭議數額在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或牽涉人數在5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補貼300元;
3.爭議數額在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或牽涉人數在5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補貼500元。
(二)調解普通類案件,每宗補貼500-1000元。
1.爭議數額在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牽涉人數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補貼800元;
2.爭議數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牽涉人數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補貼1000元。
(三)調解疑難復雜類案件,每宗補貼1000-1500元。
1.爭議數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牽涉人數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補貼1300元;
2.爭議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牽涉人數在15人以上的案件,每宗補貼1500元。
(四)調解成功并達成口頭協議的案件,每宗補貼200元;
(五)調解不成功的案件。經3次以上調解不成功的普通類案件、經5次以上調解不成功的疑難復雜類案件,有調委會出具的《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或者有相關材料證明人民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按相應類別案件的30%補貼,其余案件調解不成功的,不予補貼。
五、補貼經費來源及管理
(一)市級調委會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經費由市級財政負擔,并納入市級財政預算保障。
(二)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由市司法局負責管理,統一核算,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以案定補”以調解案件的實績為依據,按照“一案一卷”、“一案一補”、“誰調解,補助誰”的原則予以實施。
六、調解案件認定標準
(一)調解成功并達成口頭協議的案件。
指經調解成功達成口頭協議并可即時履行的案件。調解成功并達成口頭協議的案件必須要填寫《矛盾糾紛受理登記表》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矛盾糾紛名稱、當事人姓名、調解員姓名、調解過程、調解結果、當事人雙方簽名等內容。
(二)調解成功并簽訂調解協議書的案件。
調解成功、達成協議、確保案結事了,并做到調解程序合法、調解文書規范、檔案材料齊全。
調解檔案要具備如下材料:1、卷宗(封面);2、申請書;3、受理案件登記表;4、調解通知書;5、當事人身份證明;6、當事人須知;7、調查筆錄或相關證據;8、調解記錄;9、調解協議書;10、回訪記錄;11、有關附件。
七、“以案定補”評審機構
(一)市司法局成立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市評審小組),市評審小組由市司法局分管領導和相關業務科室的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
評審小組工作職責:
1.負責對市級調委會上報請求兌現補貼的人民調解案件進行最終審定;
2.核定補貼類別和補貼標準;
3.及時將補貼發放到相應的調解員;
4.負責落實《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和“以案定補”工作的有關事項。
(二)市級各調委會負責本調委會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的初審工作。
具體工作職責:
1.對本調委會調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初審,確保調解案件內容真實、程序合法、調解人員真實。
2.確定“以案定補”補貼類別和補貼金額并造表上報。
八、“以案定補”補貼發放審批流程
(一)“以案定補”補貼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二期發放。上半年發放時間為每年7月份、下半年發放時間為每年12月份。每年12月份調解的案件納入次年上半年補貼發放范圍。
(二)市級調委會于每年7月、12月第1周,對本調委會調解的案件進行初審,確定類別和補貼金額,填寫《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申請表》上報市評審小組辦公室。
申報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申請表;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花名冊;
3.矛盾糾紛受理登記表。
(三)市評審小組在收到市級各調委會報送材料后1周內,組織評審小組成員進行檢查、抽查和審核。評審結束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案件,在市級各調委會公示7天,期滿后如無異議,按最終核定補貼標準造表發放或委托調委會的設立部門發放。調委會設立部門應在1周內向相應的調解員發放補貼,完善相關財務手續,并將調解員簽領表報送市評審小組備查。
九、責任追究
(一)市評審小組對“以案定補”經費實行嚴格審核把關,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經費流失,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市評審小組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市級調委會的工作開展情況和對給予補貼的調解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或者查訪。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責令追回所發放補貼經費,全市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內補貼,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侵占、挪用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經費的;
2.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
3.當事人舉報違反調解紀律,經查證屬實的;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十、附則
(一)本辦法第三、第四大項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爭議數額”,是指調解后實際賠付的金額。無爭議數額但確屬重大的調解案件,其補貼標準由市評審小組視案件的復雜程度、調節的難易程度及社會影響程度研究后確定,但不得超過成功調解疑難復雜類案件的最高補貼標準。
(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市司法局根據市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改。
(三)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前,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參照《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陽府辦函[2014]483號)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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