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我市非常規水源的有效利用,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局起草了《陽江市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自發布之日起為期30天,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
聯系人:白曉玉、謝治國,聯系電話:3385336,電子郵箱:1418449674@qq.com,郵寄地址:陽江市江城區東風三路綠苑行政區陽江市水務局。
附件:陽江市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陽江市水務局
2020年12月28日
陽江市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時代治水方針,進一步促進我市非常規水源的有效利用,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于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的指導意見》(水資源〔2017〕274號)、《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也稱非傳統水源,是指區別于傳統意義上的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主要為雨水、再生水、苦咸水等經過處理后,達到規定水質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雨水是指收集、儲蓄未進入河流的大氣降水用于農業灌溉、工業用水、生活雜用水、地下水回灌等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也稱中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規水資源進行回收,經過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是指非常規水資源的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凈化處理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四條 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常規水資源的監督、指導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做好非常規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用水領域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資源:
(一)鋼鐵、化工、火電、紡織、印染、電鍍等高耗水企業用水;
(二)城市綠化、環境衛生、沖廁、道路清洗、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
(三)娛樂性、觀賞性、濕地等環境用水;
(四)冷卻水、初級洗滌、鍋爐、工藝等工業用水;
(五)農田灌溉、植樹造林等農、林業用水;
(六)地表水、地下水等補充水源水。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其建設資金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建設使用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
第二章 雨水的收集利用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規劃建(構)筑物占地與路面硬化面積之和在3萬㎡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及總用地面積在2萬㎡以上的公園、廣場、綠地等市政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九條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遵循低沖擊開發模式,在建設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設區域內雨水徑流量和外排總量。嚴格按照《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和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十條 雨水收集利用應當因地制宜,要結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滲回補(間接利用)和調蓄排放等方式綜合利用。
(一)利用類型為建筑物屋頂,其雨水應當集中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區域如綠地、透水路面進行入滲回補;
(二)地面硬化利用類型為庭院、廣場、公園、人行道等建筑工程,應當首先按照建設標準選用透水材料或建設低沖擊模式設施,將雨水引入透水區域入滲回補,或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類型為城市道路及高架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其路面雨水應當結合沿線的綠化灌溉設計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網,統籌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十一條 雨水主要用于農業灌溉、工業用水、生活雜用水、城市景觀生態用水。處理后的雨水水質應當根據用途決定,除達到《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規定水質指標外,其他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
有多用途的,其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水質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照《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規定,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公園、廣場、停車場等新建市政工程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由市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并驗收后,提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區域內開發利用的雨水,不計入本單位計劃用水指標。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
第十五條 下列水源可以作為再生水源: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達到再生水的用途標準);
(三)符合標準、安全、相對潔凈的工業排水。
電鍍、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醫療機構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嚴禁作為再生水水源。
第十六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要按照因地制宜、以集中建設為主、集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或者進行城市建設,應為再生水利用設施預留建設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的要求,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線。
鼓勵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輸配設施。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筑面積2萬㎡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積在3萬m3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
(三)建筑面積在5萬m3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d的機關、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等其他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積在10萬㎡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d的住宅建筑;
(五)凡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藝水,其日工藝水量大于150m3以上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等;
(六)日取水量超過500m3的工業企業、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能夠覆蓋的建設項目,應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八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純凈水、礦泉水、飲料等產品的,應當采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對尾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十九條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組織和設計能力,應當按照《建設中水設計規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
第二十條 再生水水質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用作道路清潔、消防、城市綠化、建筑施工、車輛清洗、廁所沖洗等城市雜用水,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規定,其中城市綠化中的綠地用水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GB/T25499)的規定;
(二)用做娛樂性、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的應當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GB/T 18921)的規定;
(三)用于農業灌溉用水的應達到《農業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標準的規定;
(四)用于工業領域的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用水的應達到《再生水水質標準》(SL 3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的規定。
再生水利用系統有各種用途時,其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使用要求確定。
第四章 非常規水資源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運行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自建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非常規水資源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因設施維護等原因需要停止運行或者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三條 非常規水資源供水系統和自來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在出水口標出“非飲用水”標識。
第二十四條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規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住建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保證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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