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獲取陽江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按照《條例》規定,結合部門職責,陽江市應急管理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本局職能及機構設置;
2.局領導及分工;
3.本局制定或牽頭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本局制定或牽頭制定的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及安全生產工作總體計劃、專項計劃、區域規劃、年度計劃報告及相關政策;
5.全市自然災害及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
6.本局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及辦理結果;
7.本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局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8.本局年度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9.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10.我局牽頭編制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有關突發事件應對情況;
11.本局開展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
12.本局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及錄用結果;
13.本局組織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14.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
15.以市安委辦名義實施的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信息;
1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1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開的方式
陽江市應急管理局主要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主動公開信息,必要時通過其他媒體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本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陽江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聯系地址:陽江市仙蹤路189號市府大院新綜合樓。
聯系電話:0662-3300623,傳真號碼:0662-3300626,
郵政編碼:529500。
互聯網申請地址:https://ysqgk.gd.gov.cn/662001/index
(二)提出申請
向本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陽江市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從市政府門戶網站(http://gzxiaodoukeji.com/yjyjgl/gkmlpt/guide)下載,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如實填寫下列信息。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于確定具體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
①當面提交
當面提交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地址:陽江市仙蹤路189號市府大院新綜合樓,受理時間: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②信函提交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2)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系統(https://ysqgk.gd.gov.cn/662001/index)提出申請。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3)口頭申請
如書面申請、互聯網提交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由我局代為填寫。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本局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本局將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復
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本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局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將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局負責公開的,將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將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將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將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六)收費
依照《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七)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