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為加強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保障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確保國家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今年1月1日,財政部和農業部聯合制訂的《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對今年漁船柴油補貼發放工作作出新規定,廣受漁民群眾關注,本報開辟專題就這一規定作相關解讀。
漁業柴油補助工作程序
一、漁民申請。漁政大隊組織漁民填寫《廣東省2009年下半年漁業柴油補助申請表》,提交申請表的同時,交驗相關證件原件,提交復印件。
二、初核。漁政大隊登船核船。漁政大隊、漁業科(股)根據分工分別審核相關證書。
三、錄入數據。漁政大隊負責將油補申請表錄入廣東省漁業柴油補助管理系統。
四、公示。油補申請表全部錄入廣東省漁業柴油補助管理系統并確認無誤后,漁政大隊張榜公示。
五、測算補助用油量。公示完成后,漁政大隊負責在廣東省漁船管理系統中對沒有異議、擬予發放柴油補助的漁船進行確認。
六、打印、上報補助用油量。再次對擬補助漁船進行審查,確認無誤后,以正式文件報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抄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七、審核、打印、上報補助用油量。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全市漁船補助用油量測算情況進行核查、測算。確認無誤后,以正式文件報省海洋與漁業局,抄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省海洋與漁業局對全省漁船補助用油量測算情況進行審核并報農業部、財政部。財政部測算柴油補助資金并逐級下撥到縣級財政。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對補助資金發放對象相關信息進行公示,然后將補助資金兌付給漁民群眾。
□ 本辦法適用于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即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補助漁業生產者因成品油價格調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對象,即漁業生產者,包括依法從事國內海洋捕撈、遠洋漁業、內陸捕撈及水產養殖并使用機動漁船的漁民和漁業企業。輔助漁船不得作為補助對象。
□ 補助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從事的漁業生產符合《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二)國內海洋捕撈機動漁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證件),并在一個補助年度內從事正常捕撈生產活動時間累計不低于三個月。大中型漁船應當填寫捕撈日志。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納入全國海洋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總量控制范圍,并納入全國數據庫管理。
(三)內陸捕撈機動漁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證件),并在一個補助年度內從事正常捕撈生產活動時間累計不低于三個月。內陸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數控制在農業部2008年核定數據范圍內,并納入省級數據庫管理。
(四)養殖漁民(漁業企業)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和漁業船舶證書(證件),使用養殖機動漁船從事正常養殖生產活動。
(五)遠洋捕撈漁船經農業部批準、持有合法有效證件、從事正常遠洋漁業生產。
(六)除農業部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從事遠洋漁業生產的漁船一律領取遠洋漁業補助資金,不得重復領取國內漁業補助資金。
□ 當國家確定的成品油出廠價,高于2006年成品油價格改革時的分品種成品油出廠價(汽油4400元/噸、柴油3870元/噸)時,啟動補貼機制;低于上述價格時,停止補貼。
□ 補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則上以2008年為上限。
國內海洋捕撈、遠洋漁業和內陸捕撈機動漁船補助用油量按照捕撈作業類型和漁船主機總功率進行核算確定。養殖機動漁船補助用油量按照養殖證確認面積和實際使用的養殖機動漁船功率情況進行核算確定,單位養殖水面標準可補助養殖機動漁船主機功率不得超過1.4千瓦/公頃,小于1.4千瓦/公頃的,按實際功率數核準。
農業部根據漁船種類、作業類型、平均作業時間提出機動漁船用油量測算參考標準。
□ 跨省購置國內海洋捕撈機動漁船補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補助年度的12月31日,補助用油量由農業部計入漁船買入省(區、市),補助資金由該省(區、市)負責發放。省內購置漁船照此執行。跨省買賣漁船手續辦結時間以農業部批準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時間為準。
□ 年度終了后,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符合申請條件的漁業生產者填報補助申請表,內容包括國內捕撈機動漁船和養殖機動漁船、船主和養殖證基礎信息、補助年度內是否正常生產作業、有無違反《漁業法》等法律法規情況等。
□ 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對補助申請表進行初核、匯總,并對漁業生產者的補助申請資格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重點公示漁船在補助年度內是否正常生產作業。公示結束后,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應進行補助用油量測算,并于2月底前將補助年度內國內捕撈機動漁船、養殖機動漁船統計和補助用油量測算情況逐級報送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對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核查、測算,并于3月20日前,以書面文件將本省(區、市)上年度《中央財政國內機動漁船油價補助審核匯總表》和《中央財政國內捕撈機動漁船油價補助審核船名冊》、《中央財政養殖機動漁船油價補助審核船名冊》以及《中央財政遠洋漁業油價補助審核匯總表》上報農業部,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并使用不可擦寫的光盤介質報送電子表格。
□ 遠洋漁業分企業及代理漁船補助用油量及資金規模由農業部于5月15日前書面通知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抄送財政部和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據此進行發放,于6月30日前將資金發放到位。
□ 國內漁業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資金下達文件制定具體發放方案,及時下撥資金。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漁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對補助資金發放對象相關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將資金發放到位。
□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漁業主管部門于9月15日前將上年漁業補助資金發放情況。省級財政、漁業、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本省(區、市)補助資金申報、撥付、工作經費安排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如發現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 補助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有證無船、一船多證、非法船舶、偽造證件等形式套取補助資金,擴大補助范圍發放補助資金,擠占、截留、挪用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將由財政部門依法追繳被侵占的補助資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被永久取消漁業補助資金領取資格,并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違反《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漁業生產的,視情節不得補助或扣減補助。
□ 補助資金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規定,商漁業主管部門重點用于基層管理部門用油量統計和補助資金發放等管理工作。
□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