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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陽府〔2015〕7號)
來源:市府辦 時間:2015-02-01 09:25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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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六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5130

 

 

 

  

  陽江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陽江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規范出租汽車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經營行為,提高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駕駛員管理

  第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并經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申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3年以上。

  (二)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職業禁忌癥。

  (四)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擬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客運車輛實行年度審驗。經審驗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方可繼續經營和營運。

  第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整潔、舉止端莊、使用文明服務用語,不得在車廂內吸煙、飲食,運營中不得直接用手機接打電話。

  (二)攜帶駕駛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在車內明顯位置展示服務監督卡,人、車、證、卡必須相符。

  (三)駕駛空車時,應當使用“空車”標志;暫停載客時,應當使用“暫停載客”標志。

  (四)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乘客未提出要求的應選擇距離最短線路行駛,不得無故繞道,不得無故中斷運送服務。

  (五)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六)車輛待租時,不得無故拒載乘客。

  (七)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費,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

  (八)維護車內各種設備的正常使用,計價器發生故障時,應送檢報修,不得繼續營運。

  (九)計價器應當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按規定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拆除鉛封,私自安裝或改裝。

  (十)不得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十一)乘客下車后,駕駛員應立即檢查車內有無乘客遺失的物品,發現有時,應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應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十二)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招攬乘客或者強迫乘客乘車。

  (十三)安裝了城市智能電子收費系統的,不得拒絕乘客使用城市智能電子收費系統支付租車費。

  (十四)出租汽車應在核定營運區域內經營,如乘客有要求的,可載客至核定營運區域外,回程時應當顯示暫停載客標志,回程載客的應當到指定回程候客點載客返回,不得以其他方式在核定營運區域外招攬乘客從事營運活動,不得以班線形式營運至固定的區域。

  (十五)出租汽車在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客源點候客時應服從站場管理人員的管理,設置有候客通道的,要在規定的位置按順序排隊候客。

  (十六)遵紀守法,通過合法正當的渠道和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聚眾鬧事、上訪、游行示威、罷運或故意堵塞交通等。

  (十七)接受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十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屬拒載行為:

  (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遇乘客招手,停車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載客的。

  (二)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在客運聚散點或者道路邊待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載客的。

  (三)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四)在車站、商場等站場候客通道內以車輛狀況不佳、不熟悉路徑、交接班、身體不適等為由借故拒載乘客或駕駛員離開待租車輛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載客:

  (一)醉酒或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乘客要求租車且無人隨車監護的。

  (二)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未征得駕駛員的同意,乘客攜帶家禽、寵物等動物乘車的。

  (四)乘客不愿按規定計費標準支付車費的。

  (五)乘客的要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管制的。

  第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可拒絕支付車費: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實行記分考核辦法,記分分值按《陽江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記分標準》執行。構成行政處罰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行政處罰外,同時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違章經營行為實行計分考核。年度考核總分20分,駕駛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分別予以累積計分。對模范遵守行業法規的駕駛員予以獎勵。

  全市建立聯網的電子記分考核管理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和信息反饋。

  第十四條 每個記分周期為 1 年,從每年的11日起至1231日止。一個記分周期期滿,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獲榮譽稱號、優秀事跡經新聞媒體報道以及有見義勇為、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等行為的,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以加分。

  同一優秀事跡被各級新聞媒體重復報道的,按最高加分標準予以認定,不重復加分。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參加學習培訓3日,方可繼續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其所駕駛車輛由所屬企業在指定停車場停運3日:

  (一)一年內發生 3 次及以上扣分且累計扣分不超過20的違規事件的。

  (二)一年內發生 2 次單獨扣 8 分的違規事件的。

  (三)發生1次單獨扣 12 分的違規事件的。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參加學習培訓5日,方可繼續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其所駕車輛由所屬企業在指定停車場停運 5日:

  (一)除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外,一年內累計扣分達20分的。

  (二)第一次停運后一年內累計扣分達 10 分的。

  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參加學習培訓10日,方可繼續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其所駕車輛由所屬企業在指定停車場停運 10日。同時將其列入不良記錄向社會公布,并對其從業資格證按有關規定給予延期注冊:

  (一)一年內有 3 次單獨扣 12 分或 4 次單獨扣 8 分或一次單獨扣 20 分的。

  (二)第二次停運學習后一年內累計扣分再達 20 分的。

  第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違規事件應服從所屬出租汽車企業依據本細則或雙方簽訂的經營合同及其補充文件所作出的停運安排。

  駕駛員接到停運學習的通知后,無正當理由逾期7個工作日不參加培訓的,視為不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停班學習作相應扣分及處理

  第二十條 記分周期內無扣分記錄的駕駛員可以參與“標兵駕駛員”評選。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業協會可采取企業推薦、公眾評議、主管部門審核等形式評選“標兵駕駛員”。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標兵駕駛員”給予適當獎勵。“標兵駕駛員”的服務監督卡設置專門標識,與普通駕駛員服務監督卡予以區分,增強榮譽感和便于市民識別。

  第二十一條 記分周期不足一年的駕駛員不得參與標兵駕駛員的評選。

  第二十二條 標兵駕駛員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取消榮譽稱號:

  (一)一年內發生2次扣分違規事件的。

  (二)一次扣分 8 分以上(含8 分)的。

  第三章 企業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投入營運時,除應當符合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的統一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規定的車型,噴涂符合規定的車身顏色。

  (二)按照規定安裝頂燈,設置空車待租、暫停服務等運營標志。

  (三)在車輛規定部位貼運營價格標準、經營企業名稱、監督投訴電話,放置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監督卡。

  (四)車身、車廂、行李廂整潔,座套干凈,車輛設施完好,配備滅火器、三角木、應急警示標志等設備,尾氣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五)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GPS衛星定位系統、附打印裝置的稅控計價器、視頻、音頻等相關設備。

  (六)不得隨意在出租汽車車體設置、張貼或懸掛廣告以及噴印其他標志、標識,不得在車窗上粘貼深色太陽膜、使用車窗布或有色玻璃。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遇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情況,應當服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二)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出租汽車及配套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三)向駕駛員公示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駕駛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四)建立完善的經營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按規定對本企業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及運營相關業務等各方面的培訓和教育,提高駕駛員綜合素質。

  (五)依法辦理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強制性保險。

  (六)建立健全車輛及駕駛員檔案管理,按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營運統計、車輛及駕駛員等相關報表和資料。

  (七)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

  (八)不得非法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以要求駕駛員出資購置車輛、一次性買斷出租汽車經營權或者以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高額承包費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九)不得提供虛假證明補辦營運證照,不得使用無車輛運營證的車輛從事出租運營。

  (十)不得聘用未經注冊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運營。

  (十一)不得克扣、截留政府發給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各種政策性補貼款。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運輸協會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出租汽車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管理辦法》每年對經營企業上一年度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年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公示,將其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投標、企業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出租汽車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管理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準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后準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況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公路服務區、出租汽車停靠站等相關場所依法對出租汽車實施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車輛進行查處,駕駛員及當事人應當配合檢查。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相關執法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依法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相關執法人員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進行扣分考核時,應開具由市交通運輸局統一監制的《陽江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經營服務扣分通知單》,并將通知聯交給被扣分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出租汽車駕駛員的陳述和申辯而增加其扣分項目和分值。

  第三十條 因丟失需補辦《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持所轄區域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記分證明,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變更或涂改記分考核記錄,否則將對被變更或涂改的記分考核項目進行加倍扣分。

  第三十二條 乘客的合法權益受到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侵犯的,乘客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投訴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投訴人的真實姓名、聯系電話。

  (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車牌號、監督卡號、出租汽車發票等。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投訴或舉報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以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乘客直接向出租汽車經營者投訴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

  被投訴或被舉報的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應當自接到調查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調查。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實施細則。對違反本實施細則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視其情節給予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實施之日起有效期2年。

  

  附件:陽江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記分標準

  

  

  

  附件

  陽江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記分標準

  類別

  序號

  內 容

  分值

  榮譽及優 秀事 跡

  A01

  駕駛員獲國家榮譽稱號的

  20

  A02

  駕駛員獲省榮譽稱號或優秀事跡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宣傳的

  15

  A03

  駕駛員獲市榮譽稱號或優秀事跡在省級新聞媒體宣傳的

  10

  A04

  駕駛員獲縣級榮譽稱號或優秀事跡在市、縣級新聞媒體宣傳的;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行為的

  8

  A05

  駕駛員有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等先進事跡的

  1

  

  

  

  

  

  

  

  經營證照

  

  設施及車容車貌

  

  

  

  

  

  

  

  

  

  

  

  

  

  

  

  

  B01

  駕駛無營運證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

  -20

  B02

  使用偽造證件或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從業資格證》或《道路運輸證》

  -20

  B03

  使用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車輛從事經營的

  -20

  B04

  駕駛已辦理停業手續或更新后手續不全的車輛營運的

  -20

  B05

  擅自改動調整計價器的

  -20

  B06

  使用他人《從業資格證》營運的

  -20

  B07

  沒有或未注冊《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并運營的

  -12

  B08

  使用涂改的《從業資格證》或《道路運輸證》的

  -12

  B9

  《從業資格證》未按時延期注冊營運的

  -12

  B10

  重領、冒領《從業資格證》或《道路運輸證》的

  -12

  B11

  不按規定安裝、故意損壞或擅自改動頂燈、GPS等設施而營運的

  -12

  B12

  計價器發生故障、鉛封損壞未及時修復

  -12

  B13

  計價器未按規定年審的

  -8

  B14

  出租汽車頂燈、GPSLED顯示屏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時維修而運營的

  -8

  B15

  明知車輛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或有其他安全隱患仍然參加營運的

  -8

  B16

  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張貼或懸掛廣告以及噴印其他標志、標識的

  -8

  B17

  張貼的價格標簽與核定租價不符的

  -8

  B18

  不按規定更換頂燈或車輛專門標識的

  -8

  B19

  沒有配置滅火器、三角木、應急警示標志或滅火器無效的

  -5

  B20

  營運中不擺放或遮擋《服務監督卡》,無攜帶《道路運輸證》(含正、副證)、《從業資格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

  -3

  B21

  使用逾期的扣證憑據運營的

  -3

  B22

  不按規定在車身噴刷企業名稱和監督投訴電話或脫落、字跡模糊不全的

  -3

  B23

  保險杠有脫落的

  -3

  B24

  私自安裝窗簾、深色太陽膜或有色玻璃的

  -3

  B25

  《服務監督卡》所注內容與實際不符的

  -1

  B26

  服務監督卡擺放的位置或方向不符合要求的

  -1

  B27

  車身有破損、凹陷、脫漆的

  -1

  B28

  頂燈破損、有污漬、文字殘缺的

  -1

  B29

  車窗玻璃破損的

  -1

  B30

  車身不整潔或號牌不清晰的

  -1

  B31

  車燈破損或不能正常亮起的

  -1

  B32

  門窗開閉不自如、車門拉手破損的

  -1

  B33

  座套不潔、破損的

  -1

  B34

  腳墊破損、有明顯污漬、車內有異味的

  -1

  B35

  儀表臺、后擱板放置雜物的

  -1

  

  

  

  

  

  

  

  

  

  

  

  

  

  

  

  

  

  

  

  

  

  

  

  

  

  

  

  

  C01

  違規駕駛員不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停班學習的(按每車次計)

  -20

  C02

  因拒載造成嚴重后果(如妨礙公務、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等)的

  -20

  C03

  利用出租汽車實施違法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20

  C04

  欺行霸市或以不正當手段(如向某些營業場所交納費用以排斥其他經營者)壟斷客源的

  -20

  C05

  被認定為暴力抗法的

  -20

  C06

  利用車輛為違法犯罪提供方便被治安處罰的

  -20

  C07

  毆打乘客的

  -20

  C08

  拒載、中斷服務或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

  -12

  C09

  議價、不使用計價器、不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或計價器未復零而載客營運計費的

  -12

  C10

  拒絕接受交通行政執法或監督管理人員監督檢查的

  -12

  C11

  因服務質量問題被地級市及以上新聞媒體曝光并經查證屬實的

  -12

  C12

  遇搶險救災、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不服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和指揮的

  -12

  C13

  有投訴事件而不按時接受調查或不按時進行答復處理的

  -12

  C14

  不在指定回程候點載客返程,而以其他方式在核定營運區域外招攬乘客從事營運活動的

  -12

  C15

  以班線形式營運至固定區域的

  -12

  C16

  不通過合法正當途徑和程序維護權益,而組織或參與非法聚眾鬧事、上訪、游行示威、罷運或故意堵塞交通等的(按每車次計)

  -10

  C17

  不按規定參加管理部門或企業組織的會議和培訓學習的

  -8

  C18

  因服務質量問題被縣級新聞媒體曝光并經查證屬實的

  -8

  C19

  不按照要求依時上報各類客運統計報表和資料的

  -8

  C20

  在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客源點候客時不服從管理人員的監管,不在規定的位置按順序排隊候客的

  -8

  C21

  未經乘客同意繞道行駛的

  -8

  C22

  收車費后不給付乘客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的

  -8

  C23

  發現乘客遺失物品,不及時歸還失主的

  -8

  C24

  不按規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不建立駕駛員管理檔案的

  -8

  C25

  在許可營運區域內違反規定停車上下客、候客的

  -8

  C26

  經營中使用經營禁語或其他不文明用語的

  -3

  C27

  駕駛員穿拖鞋、背心、短褲或不穿上衣的

  -3

  C28

  沒提醒下車乘客攜帶好物品以致物品丟失的

  -3

  C29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交警部門確認或處罰而本標準未列的(交警部門記分超過-3分的按交警部門的扣分分值記分)

  -3

  C30

  向車外亂丟東西或運送乘客途中吸煙、直接用手機接打電話的

  -3

  C31

  男性駕駛員留披肩長發、或染彩色發、或剃怪異發型的

  -1

  C32

  不按乘客要求使用或調節空調、音響設備的

  -1

  

  

  

  

  D01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或主要責任的

  -20

  D02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且負同等主要責任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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