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選定承包人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陽江市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選定承包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是指項目環境評價、勘察、設計、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監理、施工等企業。
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園林綠化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土地整理等工程的環境評價、勘察、設計、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監理、施工項目。
所稱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一)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40萬元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建設施工類項目,但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和建筑面積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除外;
(二)單項服務合同(不含招標代理項目)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建設服務類項目,但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適用搖珠方式選定承包人。
合同估算價20萬元以上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項目發包可參照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搖珠方式選定承包人。
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低于40萬元或單項服務合同估算價低于2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可由發包人自行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本辦法所稱服務合同估算價是指按規定收費標準計算的收費基準價。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下列資金投資的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選定承包人,適用本辦法:
(一)使用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借貸資金及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四條 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堅持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應進入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發包交易活動。接受市、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根據需要,對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委托各縣(市、區)相關單位實施發包交易活動。
第二章 資格審查機構
第六條 成立陽江市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資審組”)。資審組由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監察局、市政府投資服務管理中心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市住房規劃建設局為牽頭單位。
第七條 資審組辦事機構設在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項政策;
(二)負責受理并組織對申請進入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候選庫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三)負責資審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對進入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候選庫的企業進行年度考核。
第八條 資審組辦事機構一般每年5月份定期受理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申請,集中組織資格審查。
第九條 資審組成員的職責:
(一)參加資審組組織的資格審查會、考核會及其他會議;
(二)遵守評審紀律,對評審全過程保密;
(三)以資格審查辦法為依據,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代表單位意見,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章 候選庫企業確定
第十條 申請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具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資質等級(含暫定級)證書及法規要求具備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其中外來企業駐陽江人員應符合省、市有關外來建設工程企業和人員信息登記管理的要求;
(四)申請前三年內沒有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 申請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法規要求具備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組織機構人員情況表并提供其上一年度經企業所在地社保機構證明的社保繳費明細表;
(五)申請前三年內沒有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資審組成員依照評審表所列評審項目查核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原件,寫出資料實際情況,并對每一評審項目和審查結果寫出審查“符合”或“不符合”的意見。
第十三條 預選進入候選庫的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必須獲得資審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的符合性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推薦進入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候選庫的結果名單在《陽江日報》和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正式確定進入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候選庫,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電腦名錄庫,并在《陽江日報》和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發布。
有關企業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推薦進入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候選庫的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候選庫實行分類管理。根據企業類別不同,候選庫分為勘察企業承包商名錄、設計企業承包商名錄、招標代理企業承包商名錄、造價咨詢企業承包商名錄、監理企業承包商名錄、環境評價企業承包商名錄、施工企業承包商名錄等。
第十七條 進入候選庫的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下稱“參選企業”)可以參加工程建設項目通過搖珠方式選擇項目承包人發包活動或自行選定項目承包人活動。
發包項目要求的資質在候選庫中有不足3家參選企業時,發包人應允許候選庫外相應資格條件的企業參選。
當發包項目采用兩項或以上類別資質形式發包的,參選企業其所參選資質必須已入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候選庫。
第四章 項目承包人選定
第十八條 項目搖珠發包程序。
(一)項目登記備案。發包人應提供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的立項批復文件或單位主管部門批復文件及相關資料,向招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登記備案手續。
(二)發布發包公告。發包人憑招標管理部門的備案意見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登記后在陽江日報和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發布發包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咨詢參加承包。在公告時間內,凡已入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候選庫且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參選企業可咨詢發包活動情況,按照公告規定的要求編制參選保證書按時參加搖珠選擇承包人活動。
(四)提交參選保證。參選企業在發包會現場須按發包公告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發包價2%的參選保證金。經搖珠選定前三名候選人的參選保證金于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其余參選企業的參選保證金于發包會結束后現場全額退還。
(五)召開發包會議。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會議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進行,發包會議由發包人(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參選企業、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和相關部門監督人員參加。發包會上,發包人(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和相關部門監督人員對參選企業的參選資料進行核查。
(六)初選承包人。經核查,符合公告要求合格的參選承包
人有3家以上(含3家)時,發包人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室從合格的參選承包人中搖珠選定前3名承包候選人。搖出第一個編號為第一承包候選人,擬定為項目承包人。搖出第二個編號為第二承包候選人,依此類推。第一名承包候選人放棄中標資
格的,可依次從另兩名承包候選人中選定項目承包人。
當合格的參選承包人在1~2家時,發包人經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后,從合格的參選承包人中任選一家作為承包人。當搖珠選定的前3名承包候選人全部放棄中標資格時;或在公告時間內未有企業參選時,發包人經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后,在專業候選庫中任選一家符合資格要求的承包人。
(七)正式承包人確定。確定承包人后,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發包人確定為正式項目承包人,并于5個工作日內發出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見證的發包通知書。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活動。
(八)發包合同備案。發包人應當自發包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發包內容及要求與承包人訂立項目承包合同;發包人在與承包人簽訂項目承包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一份承包合同報送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符合自行發包條件的項目,發包人應在與承包人簽訂項目承包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將一份承包合同報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五章 項目發包價確定
第二十條 發包項目發包前,發包人應按照下列辦法確定項目發包價(自行發包項目發包價的確定參照執行)。
(一)工程建設施工類項目,其工程預算造價必須由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執業人員編制,其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報財政部門審核。施工類項目發包價按審定后的預算造價的85%確定。
(二)工程建設服務類項目,發包人應按照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及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計算收費基準價,其發包價應按照收費基準價的80%設置。
參選承包人的報價不得高于發包人設置的項目發包價,否則,作廢標處理。項目承包人的報價即為承包價。
第六章 候選庫企業考核
第二十一條 實行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動態考核管理制度。進入候選庫的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一般每年5月須接受資審組的年度考核,考核主要內容與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資格審查內容基本一致,但主要是考核其上一年度的法人營業執照年審記錄、承包項目業績和誠信記錄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每項工程竣工后或工作任務完成后對該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企業的履約表現作出評價報告,其中監理企業的履約評價報告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負責。評價報告由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提交給資審組,作為對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動態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建設、交通、水務、能源、發改等部門和監察機關應切實加強對市、縣(市、區)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工作的監管;對發包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作出處理:
(一)規避發包程序的;
(二)肢解工程建設項目的;
(三)未按規定在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名錄中確定項目承包人的;
(四)索賄受賄的;
(五)不按照規定與選定的項目承包人訂立合同,拒絕與選定的承包人簽訂合同或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另行訂立背離原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于企業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候選庫中予以清除,一年內不得申請進入,觸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弄虛作假參與預選企業申請,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參選承攬項目的;
(二)轉包或違法分包項目的;
(三)向發包人(建設單位)、監督部門和個人行賄的;
(四)確定為合同承包人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領導干部干預或插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活動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通過網上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進行發包活動的,除了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外,還應遵守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之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陽江市招投標限額以下建設工程選定施工承包人管理辦法》(陽府〔2008〕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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