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三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陽江市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妥善解決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和建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建設前,建筑施工企業在商業銀行開立保證金專用帳戶,由建設單位從預付的工程款中預支規定比例的資金存入該賬戶,在建筑施工企業因故未能按時支付工人工資的情況下,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資的一種管理辦法。
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建設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銀行、工會等單位應當做好相關協助配合工作。
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人工資案件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處,所屬項目報建所在地的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各級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侵害工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工人投訴建筑施工企業侵害其勞動保障權益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有困難的,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其招用的工人承擔工資支付責任。總承包企業對其自行分包招用的工人工資支付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對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規定支付工資的,要及時予以查處;各級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建立健全工資保障支付制度,并依法對違規施工企業按管理職責作出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筑施工企業在與建設單位簽訂首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銀行設立保證金專用帳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總造價的4%(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提取資金存入建筑施工企業保證金專用帳戶。建設單位支付該項資金的視為建設單位已付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并作為已經到位的建設資金,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該項資金的支付、抵扣以及變更企業退回等相關事宜。
建設單位與多個建筑施工企業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個建筑施工企業都應按照前款規定開立保證金專用帳戶。
同一個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內承接多個施工工程的,每個施工工程都應按前款規定開立保證金專用帳戶。
第七條 在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前變更建筑施工企業的,新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開立保證金專用帳戶,并存儲保證金。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開立保證金專用帳戶前,應與開戶銀行、工程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簽訂保證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金融管理有關規定向開戶銀行申請開立保證金專用帳戶。帳戶開立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有權根據保證金帳戶管理協議及其工作職責,對保證金專用帳戶運轉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建筑施工企業及開戶銀行應予以充分配合。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與其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業的開戶銀行出具的工資保證金專用帳戶帳號、銀行收款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報核發施工許可證的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不提交上述證明材料的,視同建設保證金未落實,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保證金的提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業因不可抗力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無力支付工人工資;
(二)工程項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額支付工人工資;
(三)因非法轉包、分包工程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企業(個人),導致拖欠工人工資確實無法支付的;
(四)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逃匿或死亡,導致拖欠工人工資的;
(五)建筑施工企業確實無法支付拖欠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確實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規范用工管理,認真做好工人工作情況、工資發放情況等的記錄、確認和登記、備案工作,并以此作為施工工人的勞動關系和工資支付認定的重要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推行項目施工工人實名制管理,督促建設施工企業與施工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健全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等管理臺帳。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人工資的,勞動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對拖欠工資情況進行調查,確認拖欠工人工資違法事實后,責令建筑施工企業限期支付工人工資。屬于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經責令限期支付工人工資后,逾期不予支付工人工資,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取條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征詢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發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資通知書》。
開戶銀行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資通知書》后,應在2日內將專戶相應資金劃撥到工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函告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沒有實行銀行代發工資的,由建筑施工企業通知被拖欠工資的工人本人到開戶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后辦理支付。
第十五條 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分包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資的,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分包建設的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資的,可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程保證金在未結清工程款的額度內先予墊付,并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相關款項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條 保證金專用帳戶資金不足以發放全部拖欠工資的,按欠薪比例發放。
第十七條 保證金專用帳戶資金提取后,開戶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30日內等額補齊,并將相應的銀行存款憑證復印件送交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未按規定補足保證金帳戶已提取部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記錄其不良行為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其承建的工程項目已竣工驗收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工人退場前在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網、陽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及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顯眼位置公示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期為30日。工人已經退場、未發生拖欠工資的,開戶的建筑施工企業可憑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出具的竣工退場證明、已全額支付工資的憑證和已經公示的憑證,填寫《注銷保證金專用帳戶申請表》,經簽訂保證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向開戶銀行申請退回尚存的保證金專用帳戶資金并銷戶。
第十九條 簽訂保證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銷戶申請后,公示期內沒有接到與該工程項目有關的拖欠或者克扣工資舉報投訴的,應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加具書面意見并提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在接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退回尚存的保證金專用帳戶資金并銷戶。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并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銀行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記錄其不良行為予以公布:
(一)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人工資后,不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
(二)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兩年內多次發生拖欠工人工資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故意拖欠工資或偽造材料,采取欺騙手段套取保證金專用帳戶資金的。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住房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兩年內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被拖欠而引發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發生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規劃建設等部門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等相關單位應及時到現場處理,欠薪企業工商注冊登記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規劃建設等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現保證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相關信訪舉報后,監察部門應及時調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為信訪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依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已制定施行保證金管理辦法的,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交通、水利等行業從事工程建設施工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15〕3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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