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六屆二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立兼容開放、公平競爭的交易市場,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陽江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中央、省駐陽江單位,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活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是指:
(一)建設工程交易;
(二)政府采購;
(三)土地和礦業權交易;
(四)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資產包括各種形態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產權指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包括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租賃權等);
(五)國有集體林地經營權及林木所有權交易,農村集體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六)海域使用權交易;
(七)污染物排放權交易;
(八)政府投資公共場所及設施廣告設置權出讓;
(九)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
(十)罰沒物品、涉訟國有集體資產處置;
(十一)其它可收益公共資源開發權經營權交易;
(十二)政府特許經營;
(十三)公共財政投資項目融資;
(十四)非財政性公共資金購買物品和購買服務;
(十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它公共資源交易。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資源是指前款各交易事項所含的項目、物品、服務、權益等資源。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方式包括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公共資源交易的場所包括實體場所和網上交易平臺。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承辦機構為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必須或應當進入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資源不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由陽江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兼容開放、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依法接受各相關行政管理、監督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接受電子監察系統的統一監管。
第二章 交易機構
第一節交易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 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公共資源交易大廳,包括實體大廳和虛擬大廳兩種形式,實體大廳與市政務服務中心同址,虛擬大廳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網站。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統一服務平臺和場所的提供者,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交易場所,不斷健全交易場所功能,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良好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受理本市各類交易委托,接受異地委托的交易業務,安排交易時間和場地,接受投標人、供應商或競買人報名,進行交易見證服務,作出鑒證或成交證明書;
(三)會同監督管理部門核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及市場主體、中介機構資格,協助監督管理部門維護場所內交易秩序,配合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建立完善交易信息庫,收集、存儲和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企業信息、專業人員信息及政策法規等,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五)完善監控系統,為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提供監管平臺,保存交易過程的相關資料備查。交易大廳關鍵部位建立全方位高清視頻音頻監控系統。普通自動監控錄像信息循環存儲周期不得少于規定的時間,重要的交易過程信息記錄則須采取措施長期存檔;
(六)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專家庫并會同實施有效管理,為評標專家提供良好的服務;
(七)建立完善基礎數據庫,建立完善全市統一網絡交易平臺;
(八)市政府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九條 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加強業務規范化建設和隊伍建設,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積極商相關管理機構制定完善工作規程,為各類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提供專業周到的服務,做到設施完備、功能齊全、流程順暢、服務優良和廉潔高效。
第十條 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入場交易項目實行有償服務,依法收取服務費,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陽江市物價部門核準。
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服務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節 交易業務范圍、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一條 下列依法應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進入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估算價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園林綠化)等;
(二)工程估算價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水利、交通(含鐵路)、能源(含電力)、農林、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
(三)合同估算價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項目;
(四)其他應當招標的工程項目。
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40萬元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但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和建筑面積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除外),單項服務合同(不含招標代理項目)估算價20萬元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但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除外),單項服務合同估算價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項目,也應當按照規定進入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條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交易項目,依照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
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交易項目,依照《陽江市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選定承包人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下列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進行。
(一)采購《陽江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通用類目錄”的品目、預算金額在限額標準以上貨物、工程和服務的;
(二)采購《陽江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部門集中類目錄”的品目,預算金額在限額標準以上貨物、工程和服務的;
(三)采購《陽江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目錄以外的品目,預算金額貨物及服務類10萬元(含10萬元)、工程類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
(四)本市自行辦理的協議(定點)供應項目的招標。
采購人可以依法委托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其他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上述項目,但均須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進行。采購人依法委托其他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代理上述項目采購的,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提供符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開標、評標場所,不作見證;其他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依法獨立完成代理工作、檔案管理工作,交納場所使用費。
對上款第(一)項政府采購項目的委托,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必須受理完成,不得轉委托。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
采購貨物類預算金額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服務類預算金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應當公開招標。
工程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下列土地使用權交易必須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一)商業、旅游、娛樂、寫字樓、賓館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及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的合營合作建房);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但必須依法經過批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為實現抵押權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五)判決、裁定需要拍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六)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的其他情形。
經營性用地及工業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交易采用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網上競價方式,依照土地使用權交易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新設立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的,除下列情形之外必須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一)為實施國家出資勘查計劃項目申請探礦權的;
(二)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采礦權的;
(三)符合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條件的。
第十八條 礦業權交易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網上競價方式,依照礦業權出讓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國有、集體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資產)轉讓,擁有國有、集體資產的公司制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產權(資產)的有償轉讓,除在同一授權經營機構或企業集團內發生產權變動,或經依法批準免予進場交易的產權轉讓外,必須通過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采用公開招標、拍賣、網上競價、協議轉讓的方式,依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國有集體資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林地經營權及林木所有權交易應當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及林木所有權交易,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與流轉,可以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集體林地經營權及林木所有權交易,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與流轉,采用公開招標、拍賣、網上競價、公開協商的方式,依照國家、省、市林權制度改革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養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及娛樂用海、鹽業及礦業用海、港口及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權出讓必須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條 海域使用權交易采用招標、拍賣、網上競價的方式,依照有關海域使用權出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經公告只有一個用海意向人的可依法采取審批出讓方式。
第二十五條 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排污權交易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道路、廣場、綠地、水域、機場、車站、碼頭、會展場所、會議場所等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廣告設置權出讓,以及其它可收益資源開發權經營權交易,必須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及設施廣告設置權出讓以及其它可收益資源開發經營權交易采用招標、拍賣、網上競價等方式,有關程序參照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八條 粵Q字頭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應當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采用拍賣、網上競價等方式,依照拍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廣東省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 緝私罰沒物品、行政機關罰沒物品處置必須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涉訟國有集體資產(土地依第十六條處理)處置可以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三十一條 罰沒物品、涉訟國有資產處置采用拍賣、網上競價的方式,有關程序參照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的辦法進行。
第三十二條 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車輛保管、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及服務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采取BOT(建設-經營-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BBO(購買-建設-經營)、BOO(建設-擁有-經營)、LBO(租賃-建設-經營)等形式的,必須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特許經營交易采用招標的方式,依照有關政府特許經營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依法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采取BT(Build-Transfer,即建設-轉讓)融資的,必須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BT融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依照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陽江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非財政性公共資金購買物品和購買服務參照本辦法政府采購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省、市規定的其它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方式和程序依相關規定。
處置村組集體資產資源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應當到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方式和程序按資產資源的性質,參照上述相關資產資源交易方式和程序確定。
第三章管理、監督機構及職責
第三十七條 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召集人,發展改革、財政、住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監察、法制、城管、公安、水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海洋漁業、農業、林業、商務、經濟和信息化、政務服務等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項研究、決策和監督、協調,履行下列職責:
(一)行使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重大事項的領導、決策權;
(二)協調、指導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
(三)組織界定公共資源范圍,提請市政府審定應進行市場化配置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資源目錄;
(四)組織審定特殊情況下不進入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提請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機構,受市政府授權或委托,負責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協調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作為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文秘、宣傳、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負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三)指導協調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為公共資源交易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四)協同有關部門擬定公共資源交易的具體規則和制度;
(五)協助有關部門對交易活動各個運行環節實行監督,受理對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服務、效能方面的投訴并視情況直接作出處理或移送職能部門處理,協助各職能部門對各類投訴、舉報及時處理;
(六)協同有關部門組織綜合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七)市政府或聯席會議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條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城管、公安、水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海洋漁業、農業、林業、商務、經濟和信息化、公用事業集團等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部門及相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的相關業務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管工作。
(一)依法審查批準交易項目,或對交易項目審查備案,確保所主管的交易項目符合法律、我國政府加入的國際條約、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包括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二)現場監督交易活動,包括是否符合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
(三)受理對交易項目、相關交易活動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違法違規問題;
(四)受理、處理利害關系人對擬交易資源權益的異議;
(五)履行對專家、代理機構的監管職責;
(六)依法履行其它監管職責。
第四十一條 交易文件審查批準、備案應集中辦理,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窗口承辦、辦結。
第四十二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察對象實施監督,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調查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三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監督部門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統一進場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技術標準和操作流程,組織、指導制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工作規程、監督辦法,落實相關部門監管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大廳設立監管單位聯合辦公區,各相關行政管理、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各自監管職能,根據交易活動的實際需要,派員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單位聯合辦公區工作,現場監管各類交易活動。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中的資金監管,確保公共資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規。
審計機關要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列入審計范圍,保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統一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立統一的評標專家庫,規范評標專家管理。
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協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水務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行業現有專家庫的基礎上,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置包含各類專業專家的專家庫統一抽取終端,實現資源共享。
專家專業分類按照《評標專家分類標準(試行)》(發改法規〔2010〕1538號)規定進行。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嚴格評標專家資格認定,建立健全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評價和信譽管理、檔案管理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和評價情況及時對評標專家進行調整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評標(審)、談判專家應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且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標專家獨立評審,不受干涉。
項目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
第五章代理機構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監督部門要建立完善代理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組織、指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標代理機構預選庫,實行招標代理遴選制度,建立和完善代理機構行業自律機制。
行政管理、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加強對代理機構的規范管理和信用評估,促使代理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平等競爭。
第六章交易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
第四十九條 全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各類市場主體不良行為標準、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信用評價辦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誠信體系信息的收集發布制度。
第五十條 行政管理、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地區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建立信用檔案,收集、審核、記錄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信息。依托各級政府網站,推進信用信息的綜合檢索網絡平臺建設,逐步實現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互認共享。加大對失信市場主體的懲戒力度,努力形成規范有序、嚴格自律、誠實守信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必須或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場外交易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為其出具成交確認書(或交易鑒證證明),有關部門不得給予辦理產權登記或變更等手續。
第五十二條 投標單位和中介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專家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分別進行問責,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各行政管理、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或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分別進行問責,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非公共資源項目、物品、服務、權益的交易,權利人可自愿委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并可自主選擇交易方式。
第五十五條 陽江市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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