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業經市政府六屆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屬于規范性文件的,適用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指導、協調以及決策執行的檢查、督促、考核等工作。
市法制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含市直單位)依照各自職責,按規定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征求意見、聽證、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以及執行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依照
法定職權,對事關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社會涉及面廣、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市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一步確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將有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納入目錄管理。
第五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遵循民意調查、聽取意見、社會聽證、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跟蹤反饋、績效評估、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六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中關于保密和信息公開的規定。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七條決策啟動。
市職能部門對其職責范圍內承辦的需報請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應當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操作;也可報市政府批準后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對上級機關工作要求、職能部門工作意見、下級機關工作建議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有價值的建議進行研究,可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決策承辦單位,經市政府核準后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市政府領導可直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決策承辦單位,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八條決策承辦單位一般應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內容,依照相關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確定由市職能部門擔任。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第九條調研起草。決策承辦單位應對決策事項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起草決策方案及方案說明。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條征求意見。決策方案擬訂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予以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國家機關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及時調整完善決策方案,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
應當征求公眾意見而未征求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十一條舉行聽證。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目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等規定舉行聽證,聽證報告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
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舉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十二條咨詢論證。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咨詢論證意見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應當進行專家咨詢論證而未進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十三條風險評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法律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應當進行風險評估而未進行或評估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十四條重大行政決策的調研起草、征求意見、社會聽證、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等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進行。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性質和內容,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重大行政決策的調研起草、征求意見、社會聽證、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等相關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報請審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征集的意見、專家咨詢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報請市政府審議。市政府辦公室對送審材料不齊全、遺漏相關程序的,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完善程序、補齊材料后再報請市政府審議。
第十六條法律審查。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市政府審議會前交由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具體按照《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的規定執行。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
第十七條程序把關。市政府辦公室在辦文過程中要甄別決策事項是否屬于重大行政決策,嚴把決策程序關,確保重大行政決策遵循公眾參與、社會聽證、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等必經程序。
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包括如下材料:
(一)決策方案及其說明;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征求意見的材料及采納情況說明;
(四)應當進行專家咨詢論證、聽證、風險評估的,報送專家咨詢論證材料、聽證材料、風險評估材料;
(五)法制部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集體決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集體研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或者再次討論等決定。
第十九條重大行政決策需報請黨委、人大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決策公開。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按照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章 決策執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加強決策的執行監督,保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順利實施。
(一)建立責任體系。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單位、責任人員、工作標準、進度和完成時限等具體工作要求。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執行任務、執行責任要求,制定執行方案,明確執行機構,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二)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報告制度。執行單位要定期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實行自查并向市政府報告,半年和年終執行單位應向市政府報送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專題報告。
(三)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督查制度。市政府辦公室督查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工作,掌握執行中的情況、進度和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對督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并提出具體整改措施,發出限期整改督辦責任書,督促執行單位抓好落實。
(四)建立經常性的社會通報制度,凡經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其階段性工作成果完成情況要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跟蹤反饋和績效評估制度,決策承辦、執行等相關單位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了解決策實施情況、廣泛收集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適時開展決策后績效評估工作,發現并糾正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反饋市政府研究,根據評估結果作出是否繼續執行或調整完善的決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不適當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實行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定,并報市政府備案,也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決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陽府〔2009〕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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