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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印發《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辦法》的通知(陽府〔2013〕131號)
來源:本站 時間:2013-11-21 16:04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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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六屆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31120

 

  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清理工作,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維護法制統一,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要求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構成影響,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以政府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市各級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是指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有效期屆滿前,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目的、依據及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等實際情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標準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規范性、可操作性、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影響因素等進行調查分析后提出評估清理意見,并確定規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制度。

  第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由該文件原起草部門負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由該文件制定機關負責;多個部門聯合起草或制定的,由牽頭起草部門負責評估清理(以下統稱評估清理單位)。

  政府對評估清理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第五條 評估清理單位可以將評估清理工作的部分或全部事項委托給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委托合同中約定。

  受委托單位應當熟悉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的方法,具備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能力,不得將評估清理工作轉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遵循合法、合理、及時、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的一般程序:

  (一)啟動評估清理程序;

  (二)征求意見,開展調研;

  (三)根據評估清理的內容和標準實施評估,提出評估清理意見;

  (四)按規定程序實施清理;

  (五)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第八條 評估清理單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當收集規范性文件實施過程中有關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規范性、可操作性、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影響因素等方面的信息資料,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啟動評估清理程序。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清理單位應當及時啟動評估清理程序:

  (一)規范性文件相關的依據發生廢、改、立等情形導致其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距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6個月的;

  (三)政府法制機構要求實施評估清理的;

  (四)實施機關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提出評估清理的;

  (五)上級機關部署或建議進行評估清理的;

  (六)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意見較多的;

  (七)其他應當及時評估清理的情形。

  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本行政區域、本系統規范性文件的統一清理工作。

  第九條 評估清理單位應當征求與規范性文件實施有關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協助做好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工作。

  評估清理單位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相關專業人士和群眾代表參加評估清理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征集和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評估清理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擬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的,評估清理單位應當在當地主要報刊或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10日。部門規范性文件也可以在本單位政務網站公布。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可以采用文獻研究、網絡調查、書面調查、實地調研、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或論證會、專家咨詢、比較分析等多種方法進行。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的主要內容:

  (一)合法性:即規范性文件的相關依據是否發生廢、改、立等情形,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

  (二)合理性:即各項制度措施是否必要、合理,行政權力與責任是否相當,公民權利與義務是否一致,法律責任與違法情節是否相當,限制私人權益與保護公共利益是否平衡;

 ?。ㄈ﹨f調性:即同級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是否存在沖突,規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協調、銜接、健全;

 ?。ㄋ模┛刹僮餍裕?/span>即各項制度措施是否具體、可行、有效,能否解決具體問題;程序是否公開、正當、簡便,易于操作;

  (五)規范性:即制定技術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是否影響到文件的正確、有效實施;

  (六)實施效果:即各項制度措施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實現制定目的;是否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各界的評價和反映如何;對文件實施進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成本效益分析;

  (七)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即文件實施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存在哪些問題,影響因素是什么;

  (八)評估清理結論:即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根據清理評估的標準提出規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體意見。

  評估清理單位可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情況,側重選取上述內容進行評估,形成書面評估清理意見。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的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

  1. 部分內容與上位法矛盾或者相抵觸的;

  2. 國家政策重大調整,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與之不適應的;

  3. 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4. 部分內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

  5. 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6.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1. 主要內容與上位法或者國家政策相抵觸的;

  2. 依據的上位法已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 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訂后的上位法涵蓋的;

  4. 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替代的;

  5.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6.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廢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宣布失效:

  1. 有效期屆滿或適用期已過的;

  2. 調整對象已消失的;

  3. 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的;

  4.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四)不存在上述修改、廢止、宣布失效情形,繼續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保留。

  第十三條 評估清理單位一般應當在啟動評估清理程序后3個月內提出評估清理意見,明確規范性文件是否予以保留、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評估清理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評估清理意見。不進行評估清理的,過期失效。

  上級機關或政府法制機構對評估清理時限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評估清理意見認為應當保留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后予以保留;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后由評估清理單位提請同級政府決定保留。對有效期屆滿繼續保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重新明確有效期。

  評估清理意見認為應當修改的,由評估清理單位按程序進行修改形成文件修訂稿送審,部門規范性文件由評估清理單位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規范性文件列入年度修訂計劃的,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由評估清理單位提請本級政府審議,未列入年度修訂計劃的,由評估清理單位提請本級政府審議時轉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具體修訂程序參照《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執行。

  評估清理意見認為應當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評估清理單位決定廢止、宣布失效并公布,在公布后15日內將有關公告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評估清理單位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后提請政府決定廢止、宣布失效并公布。

  報送審查(提請審議)的材料主要包括:報送審查(提請審議)的公函、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修訂稿)、評估清理意見、征集的意見及采納情況的說明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的,還須參照制定規范性文件提交材料的要求執行。報送審查(提請審議)的公函應當明確規范性文件是否予以保留、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見。

  第十五條 評估清理單位應當采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政府法制機構溝通協調,說明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單位可以向本級政府申請復核,屬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本級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清理結果應當在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載體上公布,公布程序參照《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范性文件制定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規范性文件由評估清理單位于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送發布載體管理單位在統一發布載體上公布;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辦公室于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送發布載體管理單位在統一發布載體上公布。

  對廢止、宣布失效的,公布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名稱、文號、廢止或宣布失效的時間等內容。對繼續保留、修改的,公布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對有效期屆滿繼續保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公布中載明重新規定的有效期。

  第十七條 下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八條 評估清理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清理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機關不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與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有關材料和數據的,由本級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根據評估清理的實際情況提出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建議,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辦理落實。不予辦理落實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或依法啟動有關行政執法監督程序。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年度考評。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其部門對組織本行政區域、本系統規范性文件統一清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法制機構要求實施評估清理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評估清理的具體要求,評估清理單位應當按要求完成評估清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適用《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未標明有效期的規范性文件,2008年以前制定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完成評估清理。2009年以后制定的,在實施期限屆滿的前3個月內完成評估清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陽江市市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陽府2009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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