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社會用語用字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六屆二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
陽江市社會用語用字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使用應當依據國家頒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開展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予以保證。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文化、信息產業、工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
本市語言文字工作規劃的制定以及普通話水平測試和培訓工作,由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
第五條 本市國家機關的會議用語、公共場合的講話用語、公務活動中的交際用語、機關內部的工作語言等應當使用普通話。
國家機關的名稱牌、公文、印章、標志牌、指示牌、電子屏幕、門戶網站、標語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第六條 本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教育教學、會議、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名稱牌、標志牌、標語(牌)、指示牌、電子屏幕、公文、印章、校刊(報)、講義、試卷、板報、板書等應當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用字。
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的主管部門,應當將用語用字規范化列入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檢查和評估的內容。
第七條 本市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其網絡音視頻節目應當以普通話作為播音、主持、采訪基本用語。
本市制作的影視作品的印刷體廠名、臺名、制作單位名稱、欄目名稱、片名、字幕、演職員表、廣告等應當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用字。
第八條 本市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進行培訓。
第九條 本市以漢語文出版的各類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和網絡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報頭(名)、刊名、封皮、內文、廣告等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經批準使用的報名、刊名中含有異體字、繁體字的報紙、期刊,在本報刊其他地方再現其名稱時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本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納入出版物編校質量考評和年度檢查的內容,作為評選優秀出版物的條件。
第十條 在本市從事商業、郵政、通信、網絡、文化、餐飲、娛樂、鐵路、交通、民航、旅游、銀行、保險、醫療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行業的人員,提倡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
公共服務行業的名稱牌、指示牌、標志牌、公文、印章、票據、報表、說明書、電子屏幕、宣傳材料等,應當以規范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
第十一條 本市公共場所使用的題詞和招牌中的手書字,提倡使用規范漢字。
本市山川、河流等地名標志,行政區劃名稱標志,居民地名稱以及路名、街名、站名、橋名、建筑物名稱標志,名勝古跡、紀念地、游覽地標志等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用語用字。
第十三條 在本市銷售的商品的包裝、標志、說明等應當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用字;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四條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在工作中堅持使用普通話。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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