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六屆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4日
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保證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發布的,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構成影響,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政府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含試驗區、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辦公室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部門(含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本級政府同意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
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確實需要制定的,應當以依法具有相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制定。
第三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編號、發布和備案,以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內容的文件,不納入規范性文件管理:
(一)對本機關或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項制定的文件;
(二)適用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執法考評、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為明確各內設機構文件流轉程序、辦理時限、呈批手續等事項制定的文件;
(四)為實施專項行動明確有關部門職責的實施方案;
(五)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六)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意見、決定、請示、會議紀要等;
(七)各類技術標準及技術操作規程;
(八)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九)其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影響的內部工作制度。
行政機關制定的下列文件應納入規范性文件管理:
(一)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的對外行政管理措施;
(二)轉發上級機關文件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補充意見,對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構成影響的;
(三)為實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項制定的工作規程、辦事流程、辦事指南等,其內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項的;
(四)根據國家、省關于行政裁量權的規定制定發布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為的自由裁量具體標準;
(五)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業務及技術操作規程,附加影響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內容的;
(六)其他含有對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構成影響的內容的文件。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履行規范性文件備案職責。
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前的審查、編號,以及職責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管理監督工作。
政府其他部門應當積極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配合政府法制機構的相關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規范性文件對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內容需要在法定范圍內作出操作性規定的,應當明確引用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文。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第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體現改革精神,依法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轉變。
第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命令”、“辦法”、“通知”、“公告”、“規則”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一般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影響比較大的、經政府同意發布的可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邏輯嚴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除內容復雜的外,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節。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一般應當用條文表述,每條可分為款、項、目,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條 涉及政府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二章 政府規范性文件立項
第十二條 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政府認為需要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政府報請立項。立項申請逕送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三條 報送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計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規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第十五條 對列入規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計劃的項目,承擔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抓緊工作,按照要求上報政府決定。
規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對擬增加的規范性文件項目作出補充說明,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報政府批準執行。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起草
第十六條 對于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或者對社會影響較大、涉及面廣、牽涉多個部門共同配合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其他影響較小、專業性較強、僅作具體操作性規定或僅涉及個別部門行政管理領域的,應當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十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確定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起草。
第十八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網絡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征集的意見合法合理的,起草單位應當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起草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當地主要報刊或者本級政府信息網站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在本級政府信息網站公布的,公布申請直接送網站管理單位。部門規范性文件也可以在本單位政務網站公布。
第二十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及時答復。
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協商情況和理由。
起草單位在文件起草、協調過程中征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的,一般不予受理。但對起草過程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則性問題征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時,可予以指導。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復雜專業問題的,起草單位應當聽取專家咨詢論證意見。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經向社會征求意見后社會公眾對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參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舉行聽證會。
規范性文件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疇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照本章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會、聽取專家咨詢論證意見、進行風險評估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報送審查。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送審、審查、審議
第一節 規范性文件送審
第二十三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發布前合法性審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統一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報送審查的材料包括報送審查的公函、送審稿、起草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一式二份以及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的電子文本。
報送審查的公函,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起草單位共同起草的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起草說明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征集意見的采納情況及不予采納的理由等作出說明。
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征集的意見、聽證材料、調研報告、專家論證材料、風險評估材料、有關法律規范資料等。
第二十五條 納入制定年度計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可將送審材料逕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列入制定年度計劃的,政府法制機構一般不予審查,確需制定的,則應先送政府辦公室,向政府書面報告原因和理由,經政府領導批準后轉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政府辦公室收件時應當甑別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對送審材料不齊全的,予以退件處理。
第二十六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直接將送審材料一式一份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報送審查前應當先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查。
第二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規范性文件,經初步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對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實行分類登記。
第二十八條 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未成熟的;
(二)相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正在制定或修改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會、聽取專家咨詢論證意見、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權限分工、管理體制、主要措施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
(五)送審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
(六)對征集的意見不予采納未說明理由的;
(七)送審稿條理不清,邏輯結構混亂的。
送審稿有上述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政府法制機構也可以要求起草單位補充材料或補充說明,起草單位應當在限期內補齊材料或作出說明。
送審稿遺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一般由起草單位補充征求意見,政府法制機構也可以向相關部門征集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在限期內回復。
第二節 政府規范性文件審查、審議
第二十九條 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二)是否與有關同級政府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三)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四)是否符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技術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需要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意見、材料或作出解釋說明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按要求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對送審稿涉及的權限分工、管理體制、主要措施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府決定。
第三十二條 經審查通過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出具審查通過的意見。
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送審稿應當予以修改完善的,可向起草單位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也可將修改意見逕報本級政府。起草單位應當根據修改意見對送審稿及其說明進行修改,重新形成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和草案說明,在草案說明中闡明采納意見的情況及不予采納意見的理由,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通過后再提請本級政府審議。
起草單位對政府法制機構的修改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政府法制機構溝通協調,對不予采納的意見說明理由。政府法制機構與起草單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三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不應當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而應當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審查意見中載明并報政府決定。政府同意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按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審議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時,由起草單位作文件草案說明。
第三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政府審議意見對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政府發布。
第三節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第三十六條 審查部門規范性文件,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若發現存在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時,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三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對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送審機關。
第三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提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或者認為送審稿主要內容不適當的,提出相關修改意見后退回送審機關,送審機關應當按照修改意見對送審稿及其說明進行修改后再送審,并在送審稿說明中闡明采納意見的情況及不予采納意見的理由。
送審機關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政府法制機構溝通協調,對不予采納的意見說明理由。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不予通過審查的,送審機關也可以向本級政府申請復核。
第三十九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部門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部門行政首長簽發予以發布。
第五章 規范性文件編號、公布和有效期
第四十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制度。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統一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按照規范體式編號,在規范性文件的發布通知和正式文本的附注中載明,作為規范性文件通過合法性審查、準予發布的法定標識。
第四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在政府審議通過后,由政府辦公室交政府法制機構進行統一編號,政府辦公室將該編號作為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文號予以印發。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編號在通過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的審查意見中提供,由制定機關將編號在規范性文件的發布通知和正式文本的附注中載明印發。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的形式是陽府規〔××××〕××號,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的形式是陽部規〔××××〕××號,〔××××〕表示發文年度,××號表示年度文件序號。
各縣級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的形式由其本級政府決定。
第四十二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的載體可以是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當地發行的主要報刊等。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載體確定后進行調整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載體是《陽江市人民政府公報》和陽江市政府信息網。對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還要在《陽江日報》發布。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載體由其本級政府決定。
第四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印發后應當及時發布。各級政府辦公室會同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政府法制機構、發布載體管理單位共同負責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工作。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辦公室于印發后3個工作日內送發布載體管理單位在統一發布載體上發布,同時將政府規范性文件紙質正式文本(一式五份)、草案說明、發布通知等及其電子文本轉市政府法制機構開展備案工作。
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于印發后3個工作日內送發布載體管理單位在統一發布載體上發布。其中在《陽江市人民政府公報》發布的,由制定機關將部門規范性文件紙質正式文本(一式二份)、發布通知等及其電子文本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核審后送發布載體管理單位發布。
各縣級規范性文件的發布程序由其本級政府決定。
發布載體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登載。同時使用2種以上發布載體的,在其中一個載體上登載即視為已經發布。
發布通知應當載明該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文號、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加蓋制定機關公章以及發布日期。
第四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施行時間。規范性文件對公眾履行義務的內容和方式有不同以往規定的,一般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礙行政管理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溯及力,但為了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作出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在關于文件施行時間的條文中注明,自施行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確定為5年;暫行或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時限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工作時限。
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或實施部門認為有效期屆滿的規范性文件仍需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在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六個月內提出繼續施行的申請。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決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機構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需要修訂的規范性文件,按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辦理。
第六章 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
第四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失效的,制定機關應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報送上一級政府備案的,徑送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四十七條 各級政府辦公室會同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具體報送備案工作。
第四十八條 各縣級政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的紙質正式文本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成冊,并附具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
第四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履行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審查和相關管理工作職責。
第五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齊報送備案材料后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按報備機關分類登記編號后發給備案回執;經審查認為需要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意見、材料或作出解釋說明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按要求辦理。
報備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記。報備文件屬于規范性文件,但備案材料數量不齊、格式有誤的,暫緩備案登記,通知報備機關予以補正。
第五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發現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應當發出審查意見書,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廢止或者撤銷并在30日內書面反饋處理結果。制定機關不予糾正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責令糾正或予以撤銷。
第五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政府提出上一年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年度報告,提請本級政府對規范性文件的報備情況進行通報,并每年公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五十三條 對不按本章規定履行規范性文件報備工作職責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請本級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的規范性文件審查
第五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根據以下不同情形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審查建議人。
(一)建議審查的文件屬于本級政府有權處理的規范性文件,并說明違法事由的,予以受理。
(二)建議審查的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建議審查的文件屬于規范性文件,但不屬于本級政府處理權限范圍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告知審查建議人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
(四)建議審查的文件屬于本級政府有權處理的規范性文件,但未說明違法事由的,告知審查建議人按期補充說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補充說明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五)對于審查建議人一并提出的具體行政爭議,應當告知審查建議人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行政執法監督程序解決。
第五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予以受理的,應當與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或起草部門溝通,要求制定機關或起草部門就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第五十六條 經審查認定下級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的,應當發出審查意見書,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廢止或者撤銷并在30日內書面反饋處理結果。制定機關不予糾正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經審查認為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的,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政府處理。
規范性文件經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或本級政府作出處理后,由政府法制機構將處理結果告知審查建議人。
第八章 規范性文件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八條 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統一發布載體發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存在前款情形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示本級部門、下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無效。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存在前款情形的,提請本級政府處理。
第五十九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處理。
第六十條 起草部門應當在規范性文件施行后或者有效期屆滿前,組織對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將評估意見通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并根據評估的情況進行清理。
評估應當針對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主要措施、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并結合上位法的調整對實施情況進行調研,對其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影響因素等進行分析,提出是否予以保留、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見。
第六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結合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評估制度,根據上位法的調整、評估意見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及時對有效期內的規范性文件組織進行清理。對不符合上位法規定或者互相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可以適時組織本行政區域、本系統規范性文件的統一清理工作。清理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規范性文件電子資料庫,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有關單位予以配合。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下級政府報備的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錄入電子資料庫,按照統一編號的順序編制目錄,并按制定機關分類錄入。
規范性文件電子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結合有效期及清理情況及時調整更新。
第六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通過統一發布載體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經合法性審查、統一發布的本級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六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解釋權屬于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
規范性文件解釋參照送審、審查程序辦理,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批準后發布。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六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廢止和宣告失效的程序參照制定程序執行。
第六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需要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可參照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陽江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