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六屆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實施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在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同時,逐步擴大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保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印發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65號)、《印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12號)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稱公租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納入政府統一管理的,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細則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公租房的規劃、用地、建設、房源及資金籌集、申請、準入、輪候、租賃、退出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市政府統籌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對涉及全市公租房保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監督。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公租房保障的統籌與實施,健全公租房保障相關制度,確保住房保障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 市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是公租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本市公租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負責組織和監督公租房籌集、資格審核、配租和后續監管等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租房保障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本細則。
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的收入狀況;住房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其住房困難狀況;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物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口計生、公安、稅務、工商、統計、監察、審計、金融管理、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級政府可以設立住房保障委員會,負責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協調和監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分配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公租房申請對象準入條件的核準和公租房配租輪候名冊的最終審定。
設立了住房保障具體實施機構的,公租房的需求調查、登記、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事務由其具體承辦;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協同負責公租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和資格初審工作。
第六條 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現城鎮住房保障信息資源在有關部門之間共享。
公安(車輛和戶籍管理)、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平臺應當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共享渠道。
第二章 房源及資金管理
第七條 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應按照“以需定供”原則,制定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政府投資購建的公租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委托住房規劃建設部門管理;通過政府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并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其產權歸屬在土地出讓條件和合同中約定,其運營、產權轉讓等納入政府統一監督管理。
第九條 新建公租房項目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公租房年度建設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進行供應。
第十條 公租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或者依法收回、沒收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房或“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商品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住房;
(三)各類產業園區集中配套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四)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有關規定轉為公租房的住房;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的住房;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除用工企業自行建設或配建的公租房外,集中新建的公租房項目,其規劃選址位置需滿足工作、生活及出行方便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租房項目建設工程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和住房建設標準、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節能環保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工程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三條 集中新建的公租房項目,其選址地點、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等建設信息除正常的建設手續審批的公示外,須在本地報紙媒體、住房保障網頁上公告,并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積極發展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公租房。
第十五條 在建設用地規模1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和“三舊”改造商品房項目中,可以按5%和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上述兩類建設項目用地出讓時,應在土地出讓條件中列明并在出讓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約定配建總建筑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房屋權屬以及回購價格、收回條件等事項。配建的公租房與所在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所在項目為分期建設的,配建公租房應當與首期商品房同時交付使用。竣工時應對照土地出讓合同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公租房建設按規定落實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按規定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籌集公租房資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10%以上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按照國家規定發行的企業專項債券;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經政府批準可以納入公租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 公租房的維修、養護、物業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以及公租房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租賃補貼等。
第三章 供應對象和條件
第二十條 按本市實際情況,公租房的供應對象具體分四類:⒈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低保家庭,下同)。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3.新就業無房人員。4.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二十一條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租房: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五年以上。
(二)申請時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具體標準由住房保障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實行動態調整,報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市區的具體標準詳見附件1。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執行標準。
市區的低保家庭收入線標準統一按照市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確定;低收入家庭(除低保家庭)收入線標準統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確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線標準統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至60%的范圍內確定。
(三)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申請人家庭租住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的,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須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沒有轉讓過自有住房或住宅建設用地(以下稱房地產產權轉移)。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發生房地產產權轉移(不含轉移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及住院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租房:
(一)具有就業地所在縣(市、區)城鎮戶籍,持有高中以上畢業證書;
(二)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不滿五年;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或配偶在就業地所在城鎮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五)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要求。
第二十三條 非就業地所在縣(市、區)的城鎮戶籍,但在工作所在城鎮實際居住五年以上,與本城鎮勞動關系穩定,且在本城鎮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要求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租房。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租房:
(一)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的或者已入住敬(養)老院的;
(二)已享受政府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或落實政策用房等)、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申請公租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下列房屋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現在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員發生房地產產權轉移未滿5年的自有住房或共有住房;
(五)待入住的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
第四章 申請和準入
第二十六條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租房的申請,原則上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和申請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具備城鎮戶籍且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士(含離婚),可以單獨申請;孤兒年滿18歲后,可獨立申請。
本條中的申請家庭,即現行戶籍管理制度下以一個戶口簿為單位。但當一個戶口簿出現兩個或多個家庭組合時,則需根據婚姻及血緣關系劃定(包括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第二十七條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材料;
(四)住房及財產狀況證明材料;
(五)《誠信承諾書》;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還應當按照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要求提供其他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條件、資產等情況按下列方法的核定:
(一)申請家庭或單身人士上年度收入的核定:
1. 申請家庭成員或單身人士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 申請家庭成員或單身人士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的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未設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3. 申請家庭成員或單身人士屬靈活就業的,由所在居委會或村委會受理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后,提供給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核準并蓋章。
4. 申請人已離退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蓋章。
5. 其它情況,家庭收入核定參照國家、省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現狀條件的核定:
住房規劃建設部門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等途徑取得所有權的住房及已簽訂購房合同的待入住商品房進行核定,確定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三)申請家庭成員或單身人士資產及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轉讓房地產情況的核定:
1. 擁有房產或土地情況,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或提請國土資源部門查核。
2. 擁有汽車及其他資產情況,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提請公安交警、金融、工商等有關部門查核或申請人申報并承諾情況屬實。
3. 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及房地產產權轉移情況,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查核。
第二十九條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申請公租房的,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申報材料。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等進行全面調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評議后在社區內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當地民政部門。
(三)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經濟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轉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
(四)住房規劃建設部門自收到民政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牽頭會同住房保障委員會成員(或民政、財政、國土、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物價、稅務、工商、金融管理、統計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復核,提出最終審核意見。住房規劃建設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有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和財產收入等情況在陽江住房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時間20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批準進入公租房的配租輪候環節;不符合條件的,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的公租房申請由所在單位統一向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提出,不受理個人申請。
第三十一條 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收到申請單位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住房規劃建設部門牽頭按照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通過公示程序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租輪候環節。
第三十二條 對公租房保障申請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第五章 輪候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公租房主要用于解決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求,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主要通過其他渠道籌集房源解決居住需求。
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配租實行輪候制度,住房規劃建設部門依照公租房輪候規則(詳見附件2)對申請家庭住房條件、家庭收入、戶籍、家庭結構及類別、計生情況等進行打分和綜合,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以其分數從大到小的排序作為輪候順序,并以此制訂公租房保障輪候名冊。輪候名冊信息內容(包含輪候對象對公租房區位選擇意向內容)在本地住房保障網站公開。輪候時間一般為1至2年,最長不超過3年。
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按照規定應當優先照顧的住戶,優先安排公租房。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公租房的權利。
依法被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對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公租房保障。
單位建設、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公租房,籌建單位和產業園區內部的保障對象享有優先分配權。
第三十四條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根據當年房源的數量和區位情況,結合輪候順序及申請人對公租房區位選擇意向,制訂當年的配租方案,確定配租家庭總數。入選的配租家庭在房源區位已確認的基礎上,再通過抽簽和搖號等方式,最終確定配租房號。配租房號確定后,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與配租對象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列入配租方案的申請對象輪候至下一輪安排。
配租方案中入選的配租家庭名單確定后,在公布的公開抽簽和搖號定房日期的前5天,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告知申請人參加抽簽和搖號定房。
第三十五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按申請順序安排房源,當年房源安排完畢后,轉入下一年計劃安置。新就業人員的配租按照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方法執行;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申請單位在批準安排的房源中統籌確定后抄報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配租房號確定后,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與申請單位及外來務工人員三方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第三十六條 公租房的年度配租方案及配租結果需在陽江日報和陽江住房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時間20天。
第三十七條 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入圍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抽簽和搖號定房的;
(二)參加定房但拒絕已確定住房的;
(三)已確定住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
第三十八條 因放棄入圍資格而空出的名額,按照輪候順序的先后由下批次的輪候申請人依次填補。放棄本次入圍資格的申請人若再次申請,須按重新申請的時間輪候。
第六章 租金標準和租賃補貼
第三十九條 市區范圍,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采取公租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方式;租金收取與租賃補貼并行分離、專行專戶。
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領取的租賃補貼金額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租金。
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保障執行方式。
第四十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綜合考慮房源的基本租金、地域、地段等因素。公租房的租金標準的確定應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
第四十一條 符合保障條件并已承租政府提供公租房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政府根據承租家庭的收入狀況分檔發放相應的租賃補貼。租賃補貼資金來源從所收取的公租房租金收入中統籌解決。
符合領取租賃補貼條件并每月按時交納租金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門按月在指定銀行將租賃補貼存入申請人交納租金的銀行賬戶內。
公租房租金標準及租賃補貼辦法在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確定,并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租金標準及租賃補貼比例可以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十二條 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承租政府提供公租房的,參照城鎮中等偏下收入承租家庭的補貼標準發放相應的租賃補貼。
第七章 租賃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內使用公租房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公租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其所租住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禁止轉租、轉借、閑置、轉讓、抵押,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層、改建、擴建和擅自二次裝修;禁止破壞住房結構和損害設施設備。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租金及在租賃期間使用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和享受物業管理等所產生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 租賃合同期滿確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或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后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
通過審核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之日,收回公租房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承租公租房的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化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或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報告。
第四十七條 公租房承租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或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公租房的;
(四)將公租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租房嚴重毀損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或者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公租房租賃實行不定期的資格核查制度。
(一)住房規劃建設、民政等相關部門對已經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所申報的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及住房變動等情況進行不定期資格核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資格核查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但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及住房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核查后的下一個月起,根據承租人的變動情況,按規定重新確定其租賃補貼標準。
(三)住房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承租公租房的外來務工人員的經濟收入和住房變化情況進行資格年度核查,其所在單位應當主動向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度資格核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租賃期間,當承租人發生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或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回公租房并終止租賃補貼的發放。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或終止)租賃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租住期內,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責令其搬遷,承租人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對象檔案,并通過組織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對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或個人情況進行不定期的隨機抽查,設立投訴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等方式,及時掌握公租房承租對象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以動態監測申請人是否符合保障條件。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廉租住房并入公租房租賃管理,統一歸類為公租房。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陽府辦〔2012〕11號)、《陽江市廉租住房實施辦法》(陽府〔2008〕7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申請公租房保障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及家庭資產凈值限額標準(市區)
保障對象 | 家庭組成 (人口數) | 家庭規模調節系數 | 家庭月可 支配收入(元) |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元) | 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 申請家庭資產凈值限額(萬元) |
低 收 入 | 1 | 1.2 | 1147 | 13764 | 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3㎡;租住的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3㎡。 | 6.5 |
2 | 1.1 | 2103 | 25236 | 12 | ||
3 | 1.0 | 2868 | 34416 | 16.5 | ||
≥4 | 0.9 | 3442 | 41304 | 21 | ||
中等偏下收入 | 按3計 | 1.0 | 4780 | 57360 | 18 |
申請人家庭資產審核內容
銀行存款 | 含現金和借出款。 |
土地、房產 | 現自有的住宅、商業及工業物業,停車位及已協議買賣的房產,自有土地,上述房產、土地等物業與借貸無關,價值以現評估值為準。 |
汽車 | 自用和經營用車輛,價值以現評估值為準。 |
投資類資產 | 含企業股份、股票各類基金、債券等投資類資產。 |
收藏品 | 字畫、古幣、瓷器等古董,黃金、白銀等貴金屬,郵票、貨幣等收藏品。 |
備注 | 1.擁有資產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納稅證明)以代查閱。2.申請人在申報家庭資產時,應當將價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統計在內。3.申請人須書面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包括申請人銀行存款在內的所有資產。 |
備注:1. 可支配收入是批申請家庭用于最終支出和其它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以及申請家庭的記賬補貼后的收入。計算公式: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記賬補貼。
2. 中等偏下收入按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至60%的范圍內確定。
3. 申請家庭資產凈值限額以有關部門確定的數值為準。
附件2
公租房配租輪候打分規則
符合保障準入條件的市區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公租房的配租先后次序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市區戶籍落戶年限、家庭結構及類別等指標實行量化打分制度,具體打分標準如下: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指標
(一)無房戶,計30分;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平方米的自有房戶,計15分;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9平方米,>6平方米的自有房戶,計10分;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9平方米的自有房戶,計5分;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指標
(一)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計20分;
(二)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150%以下的,計15分;
(三)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150%以上200%以下的,計10分;
(四)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200%以上300%以下的,計5分;
三、市區戶籍落戶年限指標
參與申請的家庭成員分別計分并累加計算。落戶市區時間每滿1年累計1分,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分計,6個月以下按0.5分計,每戶最高分為20分。在落戶市區的時間按如下方法認定:
(一)以落戶時間為起算時間;
(二)因在本市大中院校讀書取得本市戶籍,且畢業后直接在本市落戶的,落戶時間年限自畢業時計起;
(三)現役軍人家庭申請公租房的,軍人以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身份參與計分,其中配偶隨軍遷入本市的,軍人在本市時間的認定按配偶隨軍遷入本市的時間計起;配偶戶籍屬本市的,軍人在本市的時間按結婚時間計起。
軍人轉業安置到本市的,其落戶本市的時間參照現役軍人計算。
四、家庭成員結構或類別指標
(一)申請家庭每戶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二)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退伍軍人、五老人員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每戶加30分。其余屬5-10級殘疾軍人、參戰人員、殘疾人、孤寡老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級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每戶加15分;
(三)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加10分。
五、其它指標
(一)父母有兩套或以上住房,子女結婚后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扣20分;
(二)父母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30平方米或以上,子女以單身人士身份獨立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扣20分;
(三)子女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父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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