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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的通知(陽府〔2015〕56號)
來源:市府辦 時間:2015-09-17 16:40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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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三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陽江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的經營管理、處置、監督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等,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居、漁)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農村集體資產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除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設施設備、存貨、各種債權及無形資產等。農村集體資源指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建設用地等。

  第三條 農村集體“三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具體負責對集體所有“三資”進行全面登記,對本集體“三資”進行經營管理。

  第四條 農村集體“三資”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經營,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農村集體“三資”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關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決議、決定,保證農村集體“三資”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臺賬,維護和管理農村集體“三資”;

  (三)監督、檢查經營者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和使用;

  (四)負責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合同簽訂、履行;

  (五)其他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經營管理農村集體“三資”職責的行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理事會(村委會)負責具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農村集體“三資”的民主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農村集體“三資”的經營管理和處置情況;

  (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反映群眾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對農村集體“三資”經營處置情況進行審計;

  (五)其他應由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經營與處置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作、合資或轉讓等經營處置方式。具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決定。

  第八條 集體資產資源經營與處置實行委托代理服務制度,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資產資源經營與處置委托鎮(街道)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管理機構代理服務,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資源的經營與處置應遵循合理開發與保護并重和保值增值、高效、可持續利用的方針,以及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的經營處置在同等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原承包人享有優先權。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資源的經營與處置,實行限額管理、民主決策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資源的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經營與處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兩委”)研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后實施,并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和服務平臺管理機構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資源的價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經營與處置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村委會)提出初步方案,經過可行性論證后,召開村理事會、監事會(“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參加的“聯席會議”審定經營與處置方案。

  (二)資產評估。涉及到處置實物、土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和無形資產的,要進行資產評估,確定其價值。

  (三)民主聽證。召開民主聽證會,組織成員代表(村民代表)、黨員代表等,對方案進行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論證。民主聽證前要對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

  (四)審議方案。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審議經營與處置方案。參會人員應在會議記錄文件上簽字。

  (五)審查方案。處置方案報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村民相關會議審議情況;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資產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其它需要審查的事宜。

  (六)發布公告。鎮(街道)服務平臺管理機構依據“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的方案,通過村務公開欄、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服務平臺公開系統等對外發布公告。經營與處置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必須通過縣(市、區)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公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處置資產資源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七)組織實施。處置活動由鎮(街道)服務平臺管理機構組織,應邀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黨員代表、成員代表(村民代表)、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參與監督。處置結果及時對外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八)簽訂合同。處置結果公示結束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競得方(或合作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工程建設和投資項目在1萬元以下的,參照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程序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工程建設和投資項目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應參照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和投資項目的規模在40萬元(含40萬元)以上的,應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國家、省、市對新農村建設工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工程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工程具體處置事項有特別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建筑面積或占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或面積在10畝(含10畝)以上的耕地、山地、林地、水面等資源發包、租賃應參照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 不得故意分割處置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規避相關經營處置程序規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在堅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金“三個民主”(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和“四權”(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和財務審批權)不變,不增加村民負擔的前提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金實行“村財鎮代管”制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鎮(街道)財政結算中心簽訂村級會計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鎮(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在接受委托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再設會計和出納,只設報賬員,其資金由鎮財政結算中心根據委托協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實行“五個統一”(統一資金賬戶、統一報賬時間、統一報賬程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實行計劃管理制度。每年3月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村委會)應根據自身積累和當年收入預計和參考近三年平均支出,堅持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財務預算方案,并由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中途需增加財務預算,要按上述程序執行。年終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實事求是地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并及時向成員(村民)公布。財務收支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報告形成后要在7天內報鎮(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和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備案,鎮(街道)匯總后報縣(市、區)“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金實行備用金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用金額度一般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實行先撥款后開支,規模較大、收支較多以及偏遠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可適當提高,最多不得超過10000元。

  提取備用金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填寫備用金領用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審批,報鎮(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審核后撥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在辦理支出報賬業務后,應及時申請補充備用金。

  第十八條 村級集體資金支出實行限額管理、事前申報制度。

  (一)年集體收入在5萬元以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村理事會(“兩委”)會議審核實施。

  3. 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村理事會(“兩委”)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村理事會(“兩委”)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實施。

  (二)年集體收入在5-20萬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1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村理事會(“兩委”)會議審核實施。

  3.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村理事會(“兩委”)討論擬定方案,提交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村理事會(“兩委”)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實施。

  (三)年集體收入在20-50萬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1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1500元(含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村理事會(“兩委”)會議審核實施。

  3. 一次性支付2500元(含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村理事會(“兩委”)討論擬定方案,提交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3500元(含35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村理事會(“兩委”)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實施。

  (四)年集體收入在5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2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村理事會(“兩委”)會議審核實施。

  3. 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村理事會(“兩委”)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村理事會(“兩委”)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實施。

  規模較大、收支較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可適當提高一次性大額開支項目的額度,報縣(市、區)“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核定現金結算范圍和標準,2000元(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現金開支項目,原則上采用轉賬結算,確需大額現金支付的開支項目,由村理事會(“兩委”)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議,報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實施。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現金開支項目,必須通過轉賬結算。

  第二十條 村級收支的原始憑證需經村黨組織書記、理事會負責人(村委會主任)、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會簽后,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送鎮(街道)財政結算中心記賬。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定期報賬、定期公開制度。每月10日前村報賬員向財政結算中心統一報賬。每月20日前鎮財政結算中心完成會計核算,并將財務報表送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月28日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財務收支情況及時向群眾進行張榜公示。公開的內容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和資金明細等。公示的相關材料要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各鎮(街道)財政結算中心要定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對新任用(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還要進行相應的崗前培訓。

  第二十三條 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各鎮(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檔案實行分柜管理,編制檔案目錄,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與每屆理事會(村委會)任期一致,在理事會(村委會)換屆并進行離任審計后,將財務會計檔案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嚴禁打白條收款或收款不開收據;嚴禁截留、挪用村集體收入資金;嚴禁坐收坐支,嚴禁私設賬外賬、小金庫、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條 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債權清收,嚴禁隨意核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確需核銷的無效債權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不良債務。限制借債搞非生產性支出項目。因興辦公益事業或生產經營而確需借債的,必須落實好還債來源,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表決通過后實施。借債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方可實施。有債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認真制訂債務償還計劃,并按計劃償還債務。每年的償還計劃報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備案。

  第二十七條 強化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和公開,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情況在每月財務結算完成后10日內要及時錄入服務平臺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和網上公開,同時要按規定在村務公開欄公開。

  第五章 資產、資源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全面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清理、登記、核實、公示、確認、上報、建檔的基礎上,鎮(街道)服務平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

  第二十九條 村集體資產嚴格辦理進出庫手續,入庫由保管員清點驗收,出庫應由領用人簽名。嚴防失竊和化公為私。

  第三十條 加強對固定資產的核算與管理:

  (一)購入、接受捐贈、改造擴建等固定資產,按國家財政部財務和會計制度規定計價核算。

  (二)租賃、轉讓、變賣、報損的固定資產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三)固定資產必須按規定實行折舊制度,折舊方法按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每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資源底數進行核查,全面清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利用狀況,報鎮(街道)“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服務平臺備案。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的資產、資源嚴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村集體資產、資源為個人或外單位擔保。

  第三十三條 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監管。農村各類資產、資源信息及交易情況要及時錄入服務平臺系統,通過服務平臺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進行動態化管理。

  第六章 不良資產核銷管理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不良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盤虧、報廢、虧損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及存貨等實物資產,由于債務單位破產、歇業、注銷、撤銷或債務人死亡、失蹤而不能收回的債權、股權和其他權益資產,以及因各種原因少計或不計費用的待攤、折舊、利息、遞延資產、無形資產等形成虛盈實虧的賬面資產。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不良資產核銷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處置方式由村理事會(“兩委”)研究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核實后核銷;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召開村理事會(“兩委”)成員會議擬定核銷方案。

  (二)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審議核銷方案。與會人員應在會議記錄文件上簽字。

  (三)發布公告。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審議核銷方案后,通過村務公開欄、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服務平臺公開系統等對外發布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四)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核銷方案。審查的內容包括: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會議審議情況;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其它需要審查的事宜。

  (五)組織實施。經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后,符合核銷內容和程序的,同意核銷并轉鎮財政結算中心辦理。

  第三十六條 不良資產的核銷,應先在本年收益科目中列支,然后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沖減至注冊資本為限),如沖減后尚有余額,轉入待處理資產凈損失有關科目。

  第三十七條 對核銷后不良資產的處置,實行“帳銷案存”,即在不良資產核銷過程中形成的清產核資、核銷申請、核銷審核、會議紀要、核銷通知等資料要分卷歸檔,專人管理。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條 村(組)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資源經營處置、工程項目建設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合同內容不得與民主議定的內容相違背,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合同當事人雙方名稱、負責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住所;

  (二)合同標的情況;

  (三)合同期限;

  (四)價格及付款方式;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為確保合同順利履行,鎮(街道)、村兩級應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違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建立檔案借閱審批制度以及檔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檔案遺失和毀損。各類合同書在合同履行終結后,保存時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條 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簽訂后,要及時在服務平臺系統登記錄入,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臺賬管理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三資”實行“一臺賬、兩附件”管理制度。“一臺賬”指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臺賬,主要反映農村集體“三資”的種類、數量及經營使用情況;“兩附件”指農村集體“三資”處置情況附件和有關材料附件(它包括各種會議記錄、評估和評議材料、招投標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三資”的臺賬包括《資金登記簿》《固定資產登記簿》《產品物資登記簿》《債權債務登記簿》《其他資產登記簿》《資源登記簿》《合同登記簿》。

  (一)《資金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二)《固定資產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固定資產的類別、名稱、單價、單位、規格、數量、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存放地點和責任保管人。實行承包或租賃的固定資產還應當登記承包或租賃人的名稱、年承包費或租賃金的金額、期限及兌現情況。

  (三)《產品物資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產品物資材料的名稱、數量單價、規格、金額及存放地點,特別要登記清楚領用、交還和責任保管人。

  (四)《債權債務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債權、債務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時間、經濟事項的內容、約定還款期限等。

  (五)《其他資產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在建工程、投資資產、無形資產,其他應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

  (六)《資源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座落、面積、經營狀況等。

  (七)《合同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各種合同起止的時間、合同內容、年收益情況等項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使用縣(市、區)有關部門統一監印的各類資產臺賬和登記簿,及時登記資產的增減結余和經營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三資”的“一臺賬、兩附件”要明確專人管理。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相關崗位工作人員調整時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確保有序管理。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進行清產核資,依法界定資產所有權,對未入賬資產,要按照規定及時補充登記入賬,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九章 “三資”審計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加強農村集體“三資”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三資”專項審計要經常化、制度化,以3年為一個審計周期,保證對集體“三資”有效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及主要干部離任、成員代表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本集體經濟組織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提出要求或鎮(街道)認為需要時,由鎮(街道)“三資”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審計,并及時公開審計結果。

  第四十八條 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的監督管理。每年由縣(市、區)“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農業、民政、財政、審計、國土等部門對本區域內所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及時推動“三資”管理并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的突出問題,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由于工作疏忽導致農村集體“三資”流失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處置農村集體“三資”的;

  (三)在農村集體“三資”處置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

  (四)農村集體“三資”處置收入未按規定交專戶管理坐收坐支的;

  (五)未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通過擅自變更合同或減免有關款項的;

  (六)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不力,引發群體性信訪或群眾多起上訪的;

  (七)其他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定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召開的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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