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工信通〔2024〕107號
關于印發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
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各有關銀行: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4〕17號。
陽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陽江市財政局
2024年8月21日
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切實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和《廣東省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是指由政府組織、多渠道籌資設立的為中小微企業增信,鼓勵和促進合作銀行加大對本市中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補償資金專門用于對本市內合作銀行為本市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約定進行補償。
補償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條 設立補償資金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負責補償資金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標準的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自愿遵守本辦法規定,經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公開征集、擇優選定,并簽訂補償資金業務合作協議,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銀行。
第二章 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建立補償資金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領導任聯席會議總召集人,成員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陽江監管分局分管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補償資金的統籌和監督管理。由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為補償資金受托日常運行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補償資金的日常運作。
第七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研究和審議完善補償資金管理制度。
(二)提請市政府研究審定補償資金重大事項。
(三)審議其他需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
第八條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補償資金存儲銀行,并開設專用賬戶。
(二)核準補償資金代償申請,出具補償資金劃撥函。
(三)對資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并進行績效評價。
(四)提出變更補償資金規模,編制補償資金補充方案。
第九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履行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審議核準補償資金清算、撤銷。
(二)市財政局負責補償資金池資金劃撥、補充;協助核準補償資金的清算、撤銷;對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陽江監管分局負責提供銀行的有關情況;加強對合作銀行的監督和管理;鼓勵合作銀行通過補償資金促進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增量擴面;督促合作銀行做好風險防控及不良貸款追收處置等工作。
第十條 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作為資金受托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補償資金的宣傳推廣。
(二)以遴選方式公開征集、擇優選定合作銀行,并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三)根據合作銀行提供的企業資料,審核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對象等內容,并向合作銀行出具補償資金貸款確認函。
(四)負責對合作銀行報送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數據進行匯總,建立臺賬。
(五)負責貸款損失代償的初步認定,送聯席會議辦公室核準,建立代償臺賬。
(六)負責對已經通過聯席會議辦公室核準的不良貸款進行匯總,建立臺賬,并督促合作銀行在補償資金發放前及時追索所申報的不良貸款。
(七)負責對已經劃撥補償資金的不良貸款進行匯總,建立臺賬,并根據臺賬督促合作銀行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至補償資金池。
(八)按要求及時提供上述臺賬資料,配合審計、監督等工作。
(九)協助對合作銀行資金申報環節涉及要素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進行監督核查及督促整改。
(十)協助相關部門對存放資金的合作銀行補償資金貸款規模進行考核。
(十一)提供相關信息資料供聯席會議辦公室起草各重大決策議案提交聯席會議審議等。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的主要職責:
(一)成立專門的服務團隊開展補償資金貸款業務,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二)執行補償資金合作協議,定期向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報告受貸企業貸款使用等有關情況。
(三)對市內中小微企業開展資金貸款業務,依照合作協議給予利率等方面的優惠。
(四)執行補償資金合作協議,定期向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數據,建立臺賬。
(五)提請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審議資金損失和償付。向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申報補償資料,對申報補償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并建立臺賬。
(六)在補償資金發放前及時盡責追索所申報的不良貸款,在補償資金發放后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至補償資金池。
(七)獨立開展企業申請補償資金貸款風險評估。
(八)依照合作協議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九)跟蹤補償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十)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監督等工作。
(十一)存放資金的合作銀行需接受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的補償資金貸款規模考核。
第三章 補償資金來源及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補償資金主要包括市級財政資金的直接投入、爭取的上級財政專項資金和補償資金孽生的利息(扣除資金管理費用后)。
第十三條補償資金采用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的方式,補償資金僅限用于補償資金業務的代償及資金管理費用。在貸款平臺業務終止且所有貸款本金、資金管理費用結清后,剩余的補償資金(含本息)一次性退還財政。
第四章 合作銀行選取及合作條件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本市內銀行與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申請合作的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制定詳細的補償資金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不得變相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四)加大對企業的扶持力度,為企業貸款提供優惠利率。
(五)存放資金的合作銀行需按補償資金總額的10倍以上放大對企業的貸款規模。
(六)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與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第五章 補償資金扶持的對象
第十五條補償資金扶持的對象是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小微企業:
(一)在本市范圍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標準,并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屬于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非限制類、非淘汰類且不屬于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領域的中小微企業。
(二)企業主營業務突出,財務管理規范,經營業績良好,優先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小升規培育庫企業、戰略性產業集群內制造業中小企業。
(三)企業符合銀行業信貸政策,滿足在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開設結算賬戶,信用記錄良好。
(四)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包括配偶)承諾無參與高利貸、無購買期貨等高風險經營行為和無涉黑等違法行為。
第六章 補償資金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六條補償資金貸款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一)企業向合作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合作銀行對企業進行貸前盡職調查及風險評估。
(二)企業貸款申請經合作銀行審核通過后,由合作銀行將審核結果等資料報資金受托管理機構。
(三)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對合作銀行提交的貸款申請,在資料齊備的情況下2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貸款出具補償資金貸款確認函。
(四)合作銀行收到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的補償資金貸款確認函后,為借款企業辦理貸款發放相關手續。
(五)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需在5個工作日內將發放貸款資料(包括貸款確認函原件、貸款合同、放款憑證等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報送資金受托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向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提供補償資金貸款,單個企業貸款總額不高于1000萬元,且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具體執行的貸款利率由借款企業與合作銀行商定,但應當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同時,合作銀行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增加企業融資成本。
第七章 補償資金風險控制及代償程序
第十九條補償資金貸款風險控制。
(一)合作銀行負責建立風險預警信息傳達機制,對貸款企業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二)當補償資金貸款出現逾期,合作銀行應當及時報告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當逾期率(逾期貸款額/貸款余額)超過30%時,合作銀行應當依照合作協議暫停發放新的資金貸款業務;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復資金貸款業務。
第二十條 申請貸款損失補償的條件、補償比例及債務追索。
(一)申請補償資金損失代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發放的經認定的貸款,企業貸款本金逾期未還超過2個月。
2.合作銀行對該筆不良貸款依法采取訴訟(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等)、仲裁等措施進行追索,且法定裁判機構已出具生效法律文書或已立案超過30天,仍無法收回或足額收回的貸款。
(二)補償資金代償款項及比例
補償資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原則,由補償資金和合作銀行共同承擔企業貸款本金損失風險。
1.年度資金補償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當出現貸款損失時,補償資金承擔貸款本金損失的比例為20%。同一年度可申請代償的補償資金額不得超過年度資金補償總額,且不得超過補償資金池余額,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承擔。
(三)補償資金債務追索
在實施代償后,由合作銀行向借款企業進行債務追索。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追索費用后(追索費用僅限訴訟費及仲裁費),先按比例歸還補償資金代償款、合作銀行貸款本金,再還利息。
第二十一條合作銀行申請補償資金代償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代償函。
(二)貸款借據及合同。
(三)法定裁判機構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立案文書等相關文件。
(四)還款清單。
第八章 補償資金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補償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補償資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監管部門和合作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征信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作銀行應當建立相關臺賬制度,妥善保管申報補償資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存在提供虛假資料冒領補償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由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追回補償資金,依照合作協議取消合作銀行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作銀行同一筆不良貸款不能重復申請各類財政資金設立的補償資金。如出現重復申領的情況,由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追回補償資金,并依照合作協議取消合作銀行資格。
第二十六條 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串通作弊等行為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取消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對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工作業績進行年度績效評價,按照評價結果發放績效費用,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取消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資格,重新委托資金受托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對合作銀行發放補償資金貸款業績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依照合作協議取消合作銀行資格。
第九章 資金管理費用
第二十九條 為保證補償資金的順暢運行,與補償資金運作直接相關的資金管理費用在補償資金當中列支。資金管理費用包括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和專家評審費、審計費、訴訟費等工作經費。
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分為基本管理費用和績效管理費用。基本管理費用每年按20萬元支付,績效管理費用按每年發放的補償資金的萬分之五支付,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資金管理費用每年在補償資金孽生的利息中支付,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孽生的利息總額。每年費用開支先行發放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的基本管理費用,再扣減專家評審費、審計費、訴訟費等費用,最后發放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的績效管理費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4〕17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陽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辦公室 2024年8月21日印發
相關文件: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