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辦法》出臺背景及其必要性
近年來,商事制度改革取得顯著成效,營商環境大幅改善。實施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簡化企業登記手續對于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具有重要意義。
在全省推行商事登記業務全程電子化的基礎上,建設陽江市“陽光通”商事主體智能辦照系統(以下簡稱“智能辦照系統”),在已建成的陽江市個體工商戶自主申報系統擴大了申報主體的范圍。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制定《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陽江市“陽光通”商事主體智能辦照系統辦理登記業務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實行符合陽江實際的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模式提供制度保障。
二、《實施辦法》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8號)
(六)《個體工商戶條例》 (國務院令第666號 )
(七)《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
(八)《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
(九)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陽府〔2019〕32號)
(十)《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的通知》(粵市監〔2019〕7號)
三、《實施辦法》主要內容
(一)確定智能辦照系統辦理登記業務的商事主體類型和業務種類。此次智能辦照系統辦理登記業務的商事主體類型包括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登記業務包括設立登記、變更(備案)登記、注銷登記。
(二)確定智能辦照系統的辦理程序。智能辦照系統分為智能審核登記和人工審核登記,數據符合標準化的系統進行智能審核登記,系統無法自動校驗的,進入人工審核環節。同時,規定申請人通過實體窗口、選擇自助機打印或通過郵寄方式領取紙質營業執照或核準登記通知書。
(三)確定智能辦照系統填報與申請的有關要求。《實施辦法》的第五條“名稱申報”、第六條“經營范圍申報”、第七條“住所(經營場所)申報”,對申請人在申請填報過程中涉及的幾個重要登記事項作出有關規定和要求。
(四)確定智能辦照系統的清稅事項核驗。《實施辦法》提出實現智能辦照系統與稅務部門系統對接后,系統自動核驗商事主體清稅證明等涉稅信息,免于申請人提交清稅證明等材料,利用技術手段,提升注銷登記便利化,切實貫徹國務院有關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要求。
(五)確定建立人工復核制度。登記機關通過人工復核或通過其他渠道發現有不當的登記事項,可以及時聯系申請人予以糾正并開展后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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