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4月26日,A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XX廠開展飛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存在檢驗試劑過期、產品未留樣、無原始檢驗記錄等問題,并當場移交A市B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處理,B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立即對該企業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17年7月3日,B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企業仍存在檢驗室中的無水碳酸鈉和乙醇試劑過期、未能出示出廠檢驗原始數據記錄、留樣間無留樣產品問題,未能按照《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上述責令改正項仍未進行改正。
【調查與處理】
B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XX廠未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企業給予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本案中XX廠在飛行檢查過程中被發現未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存在無水碳酸鈉和乙醇試劑過期、未能出示出廠檢驗原始數據記錄、留樣間無留樣產品問題,且在當地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情況下仍未及時完成整改,該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該企業未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本案中,經綜合考慮該企業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B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以5000.00元罰款。
【典型意義】
在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并責令企業進行整改,企業未及時按要求完成整改,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對企業進行處理,本案提供了一個較好的參考。本案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給予查處,有效地警示了食品生產企業,提高了普法效果,促使食品生產企業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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