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的依據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03號)第十條關于:“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的意見》中的附件《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繳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第二條“……在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統籌地區要采取加強支出管理、臨時補貼、調整費率等方式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確保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擬調整我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二、調整的主要內容
調整《辦法》第二章第十條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擬從發文之日起,將我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從0.7%調整為1%。
該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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