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食藥監局接到市12345投訴舉報平臺轉發關于“××食品店銷售三無食品”的投訴后,××縣局執法人員立即對××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有預包裝食品,當事人現場提供了其所銷售食品的標簽標識、購進票據及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復印件。
【調查與處理】
經立案調查,××食品店在××網站上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銷售價格為8.00元/包;其中在××網站上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是按包銷售的(暫銷售2包,貨值16.00元,但已退回貨款給投訴人,無銷售所得),其外包裝上無標簽;在店鋪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是拆散銷售的,且當事人能夠提供其所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外包裝標簽、購進票據及供貨商××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復印件。行政處罰:1.處五千元(5000.00元)罰款。
【法律分析】
××食品店在××網站上銷售的預包裝食品, 其外包裝上無標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構成銷售無標簽預包裝食品的違法事實。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規定,對××食品店予以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的違法行為(銷售無標簽預包裝食品),在食品經營單位中極易發生。原因:一是商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認識了解不深;二是商家對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的定性了解不足。
建議:一是加強對食品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杜絕違法行為;二是增強宣傳教育,呼吁廣大市民和食品經營單位學習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是發放張貼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的定性學習資料,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學習區分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四是結合工作實際,積極加強綜合執法能力學習,提高執法水平,維護轄區內的食品市場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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