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4月28日,A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醫療器械批發公司進行飛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和庫房地址。其行為涉嫌違反《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對上述行為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并于2017年5月2日對該公司涉嫌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和庫房地址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經查,該公司原來注冊地址為A市東風四路,執法人員檢查時該公司已經不在此地址經營了,經與該公司負責人取得聯系,發現該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將經營場所和倉庫地址搬遷至A市B區裕東一路進行經營。由于該公司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和庫房地址,A市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對其處以罰款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某醫療器械批發公司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和庫房地址,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許可事項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中涉及變更內容的有關資料”。
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庫房地址、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擅自設立庫房的”。
該公司擅自變更公司營業場所和倉庫地址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以壹萬元罰款。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對某種行為之所以設定行政許可,就是通過設定相應的條件和標準,加強對該事項的監督和管理。如果容許當事人隨意變更許可事項,實際等于許可并不存在。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許可事項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中涉及變更內容的有關資料”,擅自變更構成違法,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在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后,因自身經營問題,或者為了節約成本等,擅自降低經營條件,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庫房地址的現象較為常見,尤其是一些經營品種單一、庫存數量較少、經營場所和庫房分設的企業,更加容易產生這種違法行為。在日常監管中,若不仔細比對許可證上的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往往容易忽視這種違法行為。本案中,飛行檢查采取“不提前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現場”的形式,直接到企業注冊地址開展檢查,立即發現了企業的違法行為。本案的成功查辦,體現了飛行檢查在發現企業違法行為中的重要作用,彰顯了執法人員一絲不茍、嚴格執法的工作作風。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