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6月20日,A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某藥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藥店貨架上擺放有阿莫西林膠囊和頭孢拉定膠囊各5盒。經進一步檢查,該藥店提供了“A市某醫藥有限公司藥品銷售出庫單”的購進單據和發票,單據顯示從該公司購進上述藥品各10盒;該藥店對上述藥品已各銷售5盒,現場檢查時未能提供處方,其行為涉嫌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藥店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調查與處理】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了阿莫西林膠囊和頭孢拉定膠囊各5盒,沒有向顧客索取處方。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法律分析】
該藥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其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典型意義】
處方藥是指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的藥品,但現實中往往存在消費者不憑處方購買處方藥行為、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調配處方藥的現象。該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調配處方藥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該違法行為的處罰,進一步督促了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經營藥品,并引導消費者安全合理用藥,養成憑處方購買處方藥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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