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我市現行的《陽江市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選定承包人管理辦法》明確規定:(1)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60萬元以上(含本數)1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工程建設施工類項目,(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以上(含本數)1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本數)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3)單項服務合同估算價20萬元以上(含本數)5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工程建設服務類項目(不含招標代理項目),(4)單項服務合同估算價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項目,應采用隨機搖珠方式選擇項目承包人;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低于60萬元的施工類項目和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20萬元的服務類項目可以由發包人自行發包。
今年3月2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發改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施工類項目規模標準提高到400萬元以上,貨物采購的規模標準提高到200萬元以上,服務類項目規模標準提高到100萬元以上。為落實好上述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擬對原《陽江市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選定承包人管理辦法》(陽府〔2017〕27號)的限額以下工程規模標準進行調整,其規模標準范圍將調整為:(1)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200萬元以上(含本數)4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工程建設施工類項目,(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含本數)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本數)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3)單項服務合同估算價50萬元以上(含本數)1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工程建設服務類項目(不含招標代理項目),應采用隨機搖珠方式選擇項目承包人;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低于200萬元或單項貨物采購合同估算價低于100萬元或單項服務合同估算價低于50萬元的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不含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發包人可自行發包;工程招標代理項目可由發包人自行發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原則上為陽江市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候選庫的企業。通過修訂調整限額以下工程發包規模標準,以充分發揮項目建設單位(業主)的自主權和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的時效性。同時,對規范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行為,有效防范肢解工程發生,促進我市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工作有序開展起到積極作用。
二、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由原八章三十條修訂為八章三十一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1、第一章總則共五條。內容主要是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對象、適用范圍、適用何種資金和明確限額以下工程發包活動的場所和監督管理部門。
2、第二章資格審查機構共四條。內容主要是明確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企業資格審查機構的組成單位、牽頭單位、辦事機構的設置、受理資審業務的時間及其職責。
3、第三章候選庫企業確定共八條。內容主要明確申請入選候選庫的企業的資格條件、資審組對入選候選庫的審查意見確定、對入選候選庫企業的公示和發布要求、候選庫的分類管理、以及候選庫中的企業參加搖珠選擇中標人活動的資格。
4、第四章選定項目承包人共二條。明確限額以下項目搖珠及直接發包的主要程序,包括項目登記備案、發布發包公告、咨詢參加承包、提交參選保證、召開發包會議、初選承包人、正式承包人確定、發包合同備案等。
5、第五章項目合同價確定只有一條。主要就限額以下工程施工類和服務類項目的發包價確定作出規定。
6、第六章候選庫企業考核共有二條。主要明確對進入預選庫的企業的考核時間、考核內容、以及作為考核依據的評價報告提供的單位。
7、第七章監督管理共五條。主要內容是對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活動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監督部門的職責要求,對發包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表現的界定以及應作出的處罰規定。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來制定。
8、第八章附則共四條。主要明確限額以下工程在網上發包活動同時執行本辦法,自行發包和和服務合同估算價的解釋,搶險救災工程的發包,限額以下新農村建設工程可適應的平臺,以及規定本辦法具體施行的時間。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1、本次修訂限額以下工程施工類項目搖珠規模標準調整為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直接發包規模標準調整為2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貨物采購類項目搖珠規模標準調整為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直接發包規模標準調整為1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服務類項目搖珠規模標準調整為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發包規模標準調整為5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并放開了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發包權,發包人可自行發包招標代理業務。
2、由于招標代理機構等企業資質不再受理審批,意味著招標代理機構以后不再以資質等級承攬業務,但招標人委托的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原則上應為陽江市預選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候選庫的企業。因此,辦法對有關對入庫企業的資質要求也進行相應的調整,第十一條中“具備有效的企業資質等級(含暫定級)證書和法規要求具備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修訂為“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具備的企業資質等級及安全生產許可資格”;原本辦法中的“資質”或“資質等級”修訂為“資質(資格)”。
3、因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網名已變更,本辦法中 “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全部修訂為“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
4、為加強對申報企業資料的核查,本辦法第十二條中“資審組辦事機構應組織成員集中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評審”修訂為“資審組辦事機構應組織成員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核查和評審”。
5、為做好對入庫企業的放管服務,凡已確定為候選庫的企業,其在庫期間新增的資質可隨時申請辦理入庫備案,因此,本辦法第十六條中“在庫期間原資質等級及承包范圍有變更的”修訂為“在庫企業新增資質或原資質等級及承包范圍有變更的”。
6、為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的規定,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點中“參選保證金繳交額按項目發包價的2%設置”修訂為“參選保證金繳交額按工程施工預算造價(或服務收費基準價)的2%設置”。
7、為明確項目發包各方的職責,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點中“發包人(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管理部門的代表對參選人的參選資料進行核查,交易中心代表對核查參選資料的過程進行見證”修訂為“發包人(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對參選人的參選資料進行核查,交易中心代表對核查參選資料的過程進行見證,招標管理部門代表對核查參選資料的過程進行監督”。
8、由于本次修訂限額以下工程施工類項目搖珠規模標準調整為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直接發包規模標準調整為2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與此相應,《管理辦法》中的“使用財政性資金且預算造價在6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施工類工程項目須報送財政部門進行預算審核,預算造價低于60萬元的施工類工程項目不須報送財政部門進行預算審核”修訂為“使用財政性資金且預算造價在2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施工類工程項目須報送財政部門進行預算審核,預算造價低于200萬元的施工類工程項目不須報送財政部門進行預算審核”。
9、為完善對入庫企業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中“進入候選庫的企業一般每年6月須接受資審組的年度考核”的內容修訂為 “資審組可根據工作要求,對進入候選庫的企業進行考核”的內容。
10、為做好搶險救災工作,提高工程建設效率,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管理辦法》第八章附則第三十條增加了“搶險救災工程經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并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后,可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其所選擇的承包人原則上為候選庫的企業” 的內容。為了避免條款冗長,第一章有關對自行發包和服務合同估算價的解釋統一移到第八章附則第三十條。
三、適用范圍
陽江市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活動
四、解讀單位及聯系人
解讀單位: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解讀人:馮雄檀
聯系電話:0662-326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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