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八條“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進一步規范我市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有功人員獎勵工作,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制定了《陽江市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我市2006年印發的《陽江市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各類比賽獎勵暫行辦法》(陽府﹝2006﹞68號)文件已于2017年4月15日到期清理。為此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牽頭制定了《辦法》,以期有效調動運動員、教練員積極性,激發運動員的拼搏精神,在各項運動會中發揮更大潛力,爭取更好成績,培養出一批在全國、全省有一定知名度的運動員,進一步提升我市競技體育項目水平和競爭力,為以后參加國際、全國以及省內各項賽事打下堅實基礎,開拓我市競技體育工作新局面。為此,制定本《辦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及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2.《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體人字〔1996〕314號,1996年7月3日國家體委、人事部發布)
3.《關于印發珠海市競技體育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珠文體旅字〔2017〕66號)
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的通知》(南府規〔2016〕21號)
三、《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
本暫行辦法共十一條,明確了對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的運動員、教練員及有關有功人員的獎勵范圍、獎勵標準、獎勵審批程序等有關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ㄒ唬掇k法》第一、二、三條規定了本辦法的獎勵的適用人員范圍,包括輸送到國家、省等優秀專業隊的我市籍運動員以及在本市各級業余體校訓練的運動、教練員及有關有功人員,同時明確了本辦法適用的有關賽事范圍。
?。ǘ掇k法》第四條規定了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有功人員的獎勵的具體實施工作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ㄈ掇k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了運動員、教練員、有功人員的獎勵具體標準和獎勵方法,以及教練員輸送獎的獎勵辦法,具體獎勵獎金標準見附表。
?。ㄋ模掇k法》第九至第十一條規定了獎勵的審批程序及獎勵有關認定辦法,同時明確了殘疾人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有功人員的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五)《辦法》附表的獎勵標準在我市2006年印發的《陽江市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各類比賽獎勵暫行辦法》(陽府﹝2006﹞68號)文件相關標準基礎上,參考其他城市獎勵標準及當地生活水平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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