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提高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納入我市十件民生實事之“提高底線民生保障水平”事項,具體任務是:2019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規定:“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三章第十五條“……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相關規定,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關于“各縣(市、區)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民政廳備案”的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提高底線民生保障水平的實施方案》(粵府〔2013〕111號),提高我市2019年特困人員供養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并在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扶貧辦)、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陽江調查隊等單位意見及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擬定2019年我市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擬在全市實行統一標準,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我市擬定2019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城鎮低保標準712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504元/人月)的1.6倍進行確定,即擬定2019年我市各縣(市、區)城鎮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統一為1140元/人月(712元/人月×1.6=1139.2元/人月),人年基本生活標準為13680元,比2018年全市標準12480元/人年提高1200元/人年,增幅為9.6%;擬定2019年我市各縣(市、區)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807元/人月(即504元/人月×1.6=806.4元/人月),人年基本生活標準為9684元,比2018年全市平均標準9216元/人年提高468元/人年,增幅為5.1%。
此外,擬定各縣(市、區)提高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必須自2019年1月起施行,對擬定標準未達標的月份按發布實施新標準當月的特困人員名冊予以補發供養資金,其中2019年新批準納入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從批準納入救助供養的當月起予以計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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