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陽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一、背景和政策依據
(一)背景
2018年6月21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10月1日在全國全面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殘疾人,特別是殘疾兒童的格外關心、格外關注、格外關愛。《意見》提出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明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
2018年9月27日,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粵府辦〔2018〕43號),要求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要求市殘聯會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審計局及有關單位參照省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訂我市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審定后印發實施。
(二)政策依據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121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粵府辦〔2018〕43號)等。
二、相關章程解讀
(一)康復救助對象
康復救助對象主要為廣東省戶籍0-6歲(截至申請康復救助當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齡不滿7周歲),符合以下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具備醫療診斷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具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通過康復服務可能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
規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內容包括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康復訓練;規定手術救助標準為1—6歲重度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一次性補助15000元、肢體殘疾兒童矯治一次性補助16000元,輔助器具適配救助標準按照《廣東省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粵殘聯〔2018〕6號)規定執行。康復訓練救助公辦機構(公益一類)12000元/人年、民辦(含公益二、三類)20000元/人年,每年訓練時間不少于10個月(每人每年補助10個月)。
(三)康復救助工作流程
(1)申請
1.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康復機構所在地或居住證發放地(以下統稱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我市戶籍的殘疾兒童到我省非財政轉移支付地區接受康復訓練的,須持有康復機構所在地居住證,向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
2.申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需填寫《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補助申請審批表》,并提供有關身份和證明材料。
(2)審核
縣級殘聯組織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監護人。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及時安排康復服務。審核未通過的書面說明理由。未通過對審核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訴,殘聯組織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3)救助
1.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辦理注冊登記,建立康復檔案,接受康復服務。需要申請異地康復的,經擬接受康復機構所在地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可轉介異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并由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為其辦理轉介手續。
2.康復服務滿1年經評估確無康復效果的、超齡或自行放棄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應終止其康復服務并及時報告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
(4)結算
1.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具體結算方式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結算周期為“每月一審核、每學期一結算”。
2.獲準接受異地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如戶籍所在地救助標準高于康復機構所在地的,按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執行;低于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殘疾兒童家庭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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