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公安局關于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24號)、《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辦法的通知》(陽府辦[2017]3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十三五”期間,全市努力實現5萬左右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提高0.8個百分點以上。到2020年,全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35%以上,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較2013年縮小2個百分點以上的工作目標。 進一步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制定本《實施細則》的主要法規和政策文件依據主要有:
1、《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24號);
2、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公通字〔2017〕109號);
3、《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辦法的通知》(陽府辦[2017]36號);
4、《關于印發〈陽江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的通知》(陽公通字[2016]34號);
5、《轉發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粵公通字[2010]184號)。
6、《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的通知》(粵發改規劃函〔2019〕1557號)。
上述文件現行有效。
二、基本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四章、十五條,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明確制定方案的主要依據和背景;第二條明確細則的適用范圍;第三條是落戶登記的基本原則。
(二)第二章“戶口遷移類型和條件”。第四條至第八條就戶口遷移類型和條件作了具體的規定,明確審批的條件和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四)第三章“辦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戶口遷移的受理程序;第十條至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的工作要求;第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戶口遷移的辦理時限。
(五)第四章“附則”。第十三條是對細則中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第十四條明確申請落戶到社區集體戶或單位集體戶以及掛靠家庭戶口所需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條規定細則的實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政策解讀
按照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市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
(一)全面實行持有居住證并在城鎮就業(創業)的人員可申請入戶。第四條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城鎮就業(創業)的人員,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落戶。該規定主要面向在城鎮就業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實以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依據,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落戶問題的政策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落實《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放寬落戶條件,具體辦法由居住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全面放開技術工人落戶條件。第五條規定,在本市就業或居住生活的技術工人,可申請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選擇入戶,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隨遷。該規定主要目的是落實全面放開技術工人落戶限制的要求。
(三)全面放開留學歸國人員入戶條件。第六條規定,出國(境)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需歸國落戶的留學人員,可在本市申請落戶。該規定主要目的是落實全面放開留學歸國人員落戶限制的要求。
(四)全面放開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入戶條件。第七條規定,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可申請在本市落戶。憑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落戶地派出所當場辦理。該項規定取消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在本市落戶需要有創業或就業的前提條件,落戶條件更加寬松,手續更加簡便,進一步落實全面放開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落戶限制的政策要求。
(五)全面放開入讀高校、職業院校學生戶口遷移。第八條規定,在本市高校、職業院校就讀的學生,可將戶口遷入本市,憑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落戶地派出所當場辦理。在本市就讀的本省生源,入學時可以不將戶口遷入我市。已落戶在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該規定全面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并放寬到中專院校,且不論是否農村籍學生,都可按照該規定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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