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緣由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國家和省知識產權局分別下發了《關于開展專利申請相關政策專項督查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8〕27號)、《關于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若干意見》(國知發管字〔2013〕87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知局75號令)和《關于強化質量導向進一步優化專利資助政策的通知》(粵知產〔2018〕161號)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要深入實施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強化有利于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政策導向,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知識產權局的文件精神,我局對2016年以市政府頒布的《陽江市專利申請資助辦法》(陽府〔2016〕17號)進行逐項對照檢查,發現存在授權前資助和大戶獎勵等不合理的情況。針對存在問題和不足,我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牽頭有關部門修訂了《陽江市專利申請資助辦法(修訂稿)》。
二、總體框架
修訂后的《陽江市專利申請資助辦法(修訂稿)》共分為三章十四條,分別是總則、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與審批等三章。與陽江市人民政府印發《陽江市專利申請資助辦法》(陽府〔2016〕17號)(以下簡稱《辦法》)相比,共有9處進行修改。
三、具體修訂內容解讀
(一)第三條“專利資助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在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中每年列支,資助方式主要是無償資助和獎勵。”修改為:“專利資助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在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中每年列支,資助方式主要是無償資助。”
理由:主要是因第三章采用“獎勵”方式對代理機構的資助,違背了《若干意見》中的規定,在這次《辦法》修訂中被取消。
(二)第六條“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采取電子申請或者具有市場應用前景,列入各級科技計劃的,可優先獲得資助。”修改為:“ 申請資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二)第一專利權人的專利申請地和授權地均在本市。
(三)申請資助的專利必須有效,并且采取電子申請;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可優先獲得資助。”
理由:參考其他地市的做法,建議將《辦法》第六條明確為申請資助的條件,并一條條分列開來;同時增加了“第一專利權人的專利申請地和授權地均在本市”“申請資助的專利必須有效”二個條件,此外將“采用電子申請或者具有市場應用前景,列入各級科技計劃的,”可優先獲得資助的情況,明確為申請資助的專利必須采取電子申請,取消“列入各級科技計劃的”可優先獲得資助的情況。
(三)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請國內發明專利,每項資助5500元。在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并繳納有關費用后先資助2000元(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職務發明每項資助1000元,非職務發明每項資助800元),待專利授權時,再憑專利證書資助余下的3500元(企事業單位首次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給予1萬元資助。)。委托我市專利代理(代辦)機構申請的,增加資助500元。”修改為:“(一)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項資助6000元(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每項資助4500元;企事業單位首次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給予1萬元資助。)。委托我市專利代理(代辦)機構申請的,增加資助500元。” 理由:其違背了《若干意見》中規定專利資助范圍僅限于獲得授權的專利申請的原則,因此建議按照《若干意見》中規定的“授權在先、部分資助”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對國內發明專利資助范圍及額度進行調整。
(四)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的第七至九年年費,每件資助當年年費的50%。”。修改為:“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的第十一至十三年年費,每件資助當年年費的50%。”
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收費政策調整。
(五)第七條第(二)項“(二)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資助10000元,獲得港澳臺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資助5500元。一項發明被多個國家或地區授予專利權的,最多可申請不超過兩個國家或地區的發明專利資助。”修改為:“(二)獲得美國、加拿大、日本、歐盟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資助15000元;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資助12000元。獲得港澳臺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資助5500元。一項發明被多個國家或地區授予專利權的,最多可申請不超過兩個國家或地區的發明專利資助。”
理由:主要按照《若干意見》“質量并重,質量優先”、“部分資助”的要求,以及結合我市實際,建議適當提高國外授權發明專利的資助額度。
(六)第七條第(三)項“(三)按照國際《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PCT國際專利申請每項給予5000元資助。”。修改為“(三)按照國際《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PCT國際專利申請,每項給予個人5000元、單位8000元資助。”。
理由:主要按照《若干意見》“質量并重,質量優先”、“部分資助”的要求,以及結合我市實際,建議適當提高PCT國際專利申請人為單位的資助額度。
(七)取消第三章專利代理機構獎勵政策。
理由:第三章對代理機構的獎勵屬“大戶獎勵”,其違背了《若干意見》中的規定:“不得簡單將專利申請、授權數量作為獎勵的主要條件。”,因此建議刪除該章(第八至第十一條),取消對代理機構獎勵。
(八)第十三條“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當在該專利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或取得專利證書后6個月內提出;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當在取得專利證書之后6個月內提出。國外、港澳臺地區發明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當取得專利專利證書后1年內提出;PCT國際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當在取得國際檢索報告1年內提出。”,修改為:“第九條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當在取得專利證書后6個月內提出;國內發明專利年費資助的申請應當在年費繳納后6個月內提出。國外、港澳臺地區發明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當取得專利證書后1年內提出;PCT國際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當在取得國際檢索報告1年內提出。”。
理由: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前資助已取消,所以建議刪除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前資助部分的申請期限;同時增加發明專利年費資助的申請期限。
(九)第十四條第(三)、(四)項“(三)申請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的,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請求書首頁、專利申請及審查費收據、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或發明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說明書扉頁及專利申請費用繳納憑證復印件;(四)申請國內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的,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請求書首頁、專利證書及專利申請費用繳納憑證復印件;”。合并整理為第十條第(三)項“(三)申請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的,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出具的專利證書、專利請求書首頁及專利申請費用繳納憑證復印件;”。
刪除第十四第(八)、(九)項。
理由: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建議簡化程序。
四、《陽江市專利申請資助辦法(修訂稿)》的主要依據
1、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強化質量導向進一步優化專利資助政策的通知》(粵知產[2018]161號);
2、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專利申請相關政策專項督查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8]27號);
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若干意見》(國知發管字[2013]87號);
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知局75號令)。
5、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第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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