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保護法》修訂全文那么多條,到底更改了什么?哪些又和我們息息相關?
亮點一: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
處理好野生動物保護和利用的關系是這次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一個重點。一個變化就是更加突出野生動物保護的目的,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對野生動物利用,總的原則是要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要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該以利用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資源為主,要有利于野外種群的養護。保護是前提,不能破壞野外種群和棲息地。如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監管是保障,要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針對濫食野生動物的情況,法律回應社會關注,明確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亮點二:規范放生亂象
不久前,北京懷柔山區有人私下放生了幾百只藍狐和貉子,咬死、咬傷附近村中家禽,給村民造成恐慌。據專業人士分析,由于此次放生的藍狐和貉子均為人工養殖,其野外生存能力幾乎為零,再加上沒有食物和水,它們之間相互咬死或餓死的可能性很大。近年來,民間放生活動日漸增加,反映出社會各界保護野生動物的良好愿望,但由于這類活動大多沒有按法定程序進行科學論證,確實出現了很多亂象。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放生做了明確規定。放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市場上買的外來物種,法律對這種放生是禁止的,而且還設定了罰責。另一種是放生當地物種,對于這種放生要求不能對當地老百姓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或是對財產造成損失,要在科學機構的指導下進行,不能隨意放生,產生危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亮點三:野生動物名錄適時調整
多年來,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沒有大的調整,對物種的保護產生了一些影響。經過多年的保護,有些物種數量增加較多。十年前由于非法盜獵,使藏羚羊數量急劇下降。經過多年的保護,現在這個物種數量急劇恢復。前一段時間調查顯示,有些地方反映藏羚羊已經對天然草場造成了壓力和破壞。下一步要對名錄進行調整,目的是對極度瀕危的、原來等級比較低的,要提高保護等級,如江豚,從二級提升到一級。對有些物種可能要降級,如梅花鹿的人工種群全國已經飼養上百萬頭,可能其人工飼養的種群不再列入重點保護動物,而是列入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的名單中。法律還要求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此外,這次修改還增加了棲息地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是野生動物生存繁衍的重要的自然區域,保護棲息地是保護野生動物物種的關鍵。法律規定要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同時規定了保護的手段等。
亮點四:野生動物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害補償
近些年來,全國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特別是一些野生動物資源豐富的老少邊窮地區,為保護野生動物做出了很多貢獻。此外,一些不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也對農作物甚至人身造成了傷害??紤]到這些原因,這部法律擴大了對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補償范圍,不僅僅是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而且也把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三有”野生動物列入補償范圍。因保護法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都可以按照當地補償條例中規定的條款,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法律還明確,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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