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已納入我市2020年十件民生實事之“提高底線民生保障水平”事項,具體任務是:2020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規定:“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三章第十五條“……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相關規定,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關于“各縣(市、區)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民政廳備案”的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提高底線民生保障水平的實施方案》(粵府〔2013〕111號),提高我市特困人員供養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并在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扶貧辦)、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陽江調查隊等單位意見及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報市政府同意,確定2020年我市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在全市實行統一標準,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我市確定2020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城鎮低保標準784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555元/人月)的1.6倍進行確定。據此測算,確定2020年我市各縣(市、區)城鎮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1255元/人月(即784元/人月×1.6=1254.4元/人月),人年基本生活標準為15060元,比2019年全市標準13680元/人年提高1380元/人年,增幅為10.1%;確定2020年我市各縣(市、區)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888元/人月(即555元/人月×1.6=888元/人月),人年基本生活標準為10656元,比2019年全市平均標準9684元/人年提高972元/人年,增幅為10%。
此外,確定各縣(市、區)提高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必須自2020年1月起施行,對確定標準未達標的月份按發布實施新標準當月的特困人員名冊予以補發供養資金,其中2020年新批準納入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從批準納入救助供養的當月起予以計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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