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轉發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的通知〉》(粵環函〔2020〕35號)要求,各地要確保將超越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劃定的禁養區清理到位,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我市2017年印發的《陽江市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劃定方案》中劃定的部分禁養區超越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劃定的范圍,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形勢要求和法律規定。因此,我市有必要對該方案進行調整。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6)《自然保護區條例》
(7)《風景名勝區條例》
(8)《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9)《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三、主要內容
《陽江市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方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為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達到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又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目的,從指導思想、劃定依據、劃定原則與類型、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及附則五個部分進行了明確,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內容主要是確立了本方案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二)第二部分內容明確了本次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劃定依據是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第三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1. 明確了本次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劃定原則是依法保護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劃定的區域;有效保護城市、城鎮人口密集區、工業開發區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環境;著力預防重點流域沿岸一定范圍內畜禽養殖污染。
2. 明確了畜禽養殖禁養區方案劃定類型是豬、牛、雞、鴨、鵝等主要畜禽。
3. 明確了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定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四)第四部分內容明確了調整劃定的陽江市畜禽養殖禁養區主要包含6類區域:城鎮建成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地表水體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市級以上工業區(開發區)。
(五)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陽江市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劃定方案》(陽府〔2017〕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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