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交易管理辦法》)自2014年10月正式出臺后,歷經5年,持續為交易各方主體提供了公共資源交易操作準繩,為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事業發揮了積極的貢獻。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該交易管理辦法已過有效期,為保證該交易管理辦法的嚴肅性、規范性和時效性得以延續。我局起草了《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二、制定的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第一條第二款;
(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16號令)第二條和第五條;
(三)《廣東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五款;
(四)《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試行)》(粵自然資規字〔2019〕5 號)第三章第三條;
(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第一條和第三條;
(六)《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評標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第一章第三條對公共資源交易名詞重新定義。原公共資源交易所指其實是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容,根據國務院、國家發改委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公共、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以前是解釋什么事項可以交易,現在解釋為公共資源交易是貫穿始終的一種活動。
(二)第一章第五條明確了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陽江市唯一經省發改委認證的交易平臺,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的事項可以到國內任一符合認定資格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進入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必須到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要經陽江市政府批準。
(三)第二章第十條、第十一條是因我市有專門規范性文件對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建設工程項目規模標準作出規定,下一步招投標改革,限額以下工程有可能全面放開。因此刪除這兩條對規模標準的陳述內容。
(四)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四點由于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不能硬性規定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同時,市交易中心已取消所有收費,因此第四點內容全部刪除。改為明確哪些采購項目必須由集中采購機構實施,哪些采購項目可以選擇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實施。
(五)第三章第三十五條和三十六條對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員會組成單位和下設辦公室辦公地址進行修改。省政府已將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參照省政府的做法,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已由市發改局調整到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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