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7月1日開始實施。因我市的《陽江市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和《陽江市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已分別于2019年6月、7月失效,根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機制改革工作,規范河道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劃定工作,保障防洪、供水、航運和涉河建設工程設施安全,維持水生態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河道采砂規劃編制規程》等法規和規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單位起草了《陽江市水務局關于劃定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制定的依據
(一)《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劃定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的暫行規定》(粵水建管〔2013〕184號)
(三)《河道采砂規劃編制規程》
三、主要內容解讀
《規定》主要包括總則、禁采區劃定、可采區劃定、臨時禁采區劃定和禁采期規定、河道地形監測、附則等六章二十二條內容。
(一)總則。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應當以年度為周期進行劃定??h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0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區劃定。明確應劃定為禁采區十三種情況,其他未劃定為可采區的河段一并納入禁采區進行管理。
(三)可采區劃定??刹蓞^劃定應包括該河段年度控制采砂總量,各可采區采砂具體地點、開采范圍控制點坐標、可采長度和寬度、采砂控制高程、控制采砂量、采砂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規模控制、采砂期限等。
(四)臨時禁采區劃定和禁采期規定。明確因洪水、河勢改變、水工程或者航運設施出現險情、水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動等情形不宜開采作業的,可以劃定臨時禁采區或者規定禁采期。
(五)河道地形監測。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采砂屬地管理原則對所管轄的河道進行測量,有采砂任務的河道(段)每5年應至少全面測量一次,劃定為可采區的應當在可采區上下游各2000米河段范圍內進行實測。
(六)附則。明確文件施行時間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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