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調動全市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我局擬定了《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送審稿)》,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草擬了《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管理辦法》(送審稿),現就該《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說明如下:
一、起草《管理辦法》的歷史背景和必要性
由于2014年12月30日印發的《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試行辦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已截止,為延續我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制度,充分發揮市級人民調解員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作用,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我市市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發展情況,我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起草了《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送審稿)》。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送審稿)》包括了十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
(一)建立健全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制度
(二)補貼范圍、對象
(三)案件類別
(四)調解各類案件的補貼標準
(五)補貼經費來源及管理
(六)調解案件認定標準
(七)“以案定補”評審機構
(八)“以案定補”補貼發放審批流程
(九)監督責任
(十)附則
三、對關鍵問題的解讀
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送審稿)》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完善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制度。“以案定補”制度是指在市級財政保障下,由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對市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級調委會)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或雖然調解不成,但已為化解矛盾糾紛付出勞動的調解工作,按照調解難易程度、涉及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相關標準,給予適當工作成本補貼的激勵機制。
(二)補貼范圍、對象。在原來的補貼范圍內增加了一條,第二點第四條“市級人民調解員在陽江市市直區域范圍外調解的案件不列入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范圍,案件補貼由案件所在的縣(市、區)司法局根據本縣(市、區)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貼”;第二點補貼對象作了明確規定“在職在編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員以及其他按規定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不得領取相關補貼”。
(三)案件類別。按人民調解案件本身的規模和調解的難易程度,將案件分為三類。
(四)調解各類案件的補貼標準。增加了第五點對調解不成功案件給于適當補貼“經3次以上調解不成功的普通類案件、經5次以上調解不成功的疑難復雜類案件,有調委會出具的《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或者有相關材料證明人民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按相應類別案件的30%補貼,其余案件調解不成功的,不予補貼。”
(五)補貼經費來源及管理。按照原辦法規定。
(六)調解案件認定標準。制定了固定標準,取消了自由裁量空間。
(七)“以案定補”評審機構。由于機構改革后,科室職能做了相應調整,因此以案定補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評審小組職責增加了第4點“負責落實《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和“以案定補”工作的有關事項”。
(八)“以案定補”補貼發放審批流程。按照原辦法規定。
(九)責任追究。按照原辦法規定。
(十)附則。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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