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于2016年9月進行了修訂,近幾年來,對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市場取得了較大的成效。隨著新修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實施和我市招標投標工作改革的推進,《管理規定》已不適應當前招投標工作發展需要,亟需對《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對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作進一步改革,以確保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改革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是改革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選擇方式,允許招標人自主選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依法設立且符合標準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統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同時規定選擇市外的交易平臺時所選擇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遵守我市有關招標投標規定。
二是調整招標規模標準,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第16號令)和新修訂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我市必須招標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施工類項目招標規模標準提高到400萬元,服務類項目招標規模標準提高到100萬元。
三是改革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提交方式,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現金保證金、銀行保函、保證保險、融資性擔保公司保函等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形式。
四是設立成本警示價(投標報價下限)。施工類招標項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橋梁工程的成本警示價按招標控制價下浮15%設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包含市政橋梁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成本警示價按招標控制價下浮18%設置;土石方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成本警示價按招標控制價下浮25%設置;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招標項目的成本警示價按照工程收費基準價(招標控制價)下浮40%設置。
五是允許招標人代表進入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人數原則上以一人為限,且為招標人的正式員工。
為了使上述改革及其成果更好地運用到招投標活動中,為招投標市場各方提供法規依據,亟需對原《管理規定》進行修訂,以進一步明確招標投標各個環節的規范和細化管理,以利于對招標投標市場各方行為的規范管理。
二、主要內容
本《管理規定》原共有五十五條,現已對部分條款進行了重大修訂,《管理規定》新修訂后為六章共五十二條。其主要內容分別簡述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共有七條。第一條明確本《管理規定》的目的和依據;第二條明確適用于本《管理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第三條明確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第四條明確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交易中心、審計部門、監察機關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職責;第五條規定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依法設立且符合標準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同時規定選擇市外的交易平臺時所選擇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遵守我市有關招標投標規定;第六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必須招標工程不得化整為零或規避招標,也不得要求指定承包人;第七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項目應當遵守電子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
(二)第二章招標和投標共有二十二條。第八條明確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第九條明確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項目;第十條明確可以不采用招標方式的項目;第十一條規定招標范圍、規模、方式有變更的應報原部門審批、核準,以及單獨核準勘察、設計、監理等與工程有關的服務的條件要求;第十二條明確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標;第十三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按規定承攬任務;第十四條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的條件;第十五條明確招標項目招標備案的要求;第十六條明確招標人應使用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編制招標文件;第十七條明確招標項目發布招標信息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投標人;第十九條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設置及其有關要求;第二十條規定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和審定要求;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設置投標報價上限及成本警示價的要求;第二十二條明確施工招標項目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第二十三條禁止招標人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第二十四條明確招標人澄清和修改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第二十五條明確投標人質疑的截止時間及招標人收到疑問后的要求;第二十六條禁止有利害關系人參加招標項目投標;第二十七對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條明確聯合體投標的要求;第二十九條明確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
(三)第三章開標、評標和中標共有十六條。第三十條明確招標項目開標的時間、地點及主要參加人員;第三十一條明確開標時投標文件的廢標條件;第三十二條明確資格后審委員會的組成要求;第三十三條明確資格審查及評審結果達不到規定投標人的處理要求;第三十四條明確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要求;第三十五條明確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條件;第三十六條明確評標過程中更換評標專家的要求及評標工作的保密要求;第三十七條明確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評標及對其評審結果的要求;第三十八條明確評標結果公示時間及產生異議的處理和中標結果的發出;第三十九條明確對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資格處理的情形;第四十條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合同的要求;第四十一條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要求;第四十二條明確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繳交規定;第四十三條明確中標人應按合同履行任務,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其人員變更必須征得招標人同意;第四十四條規定工程項目變更和結算的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明確應逐步建立企業和人員誠信庫,為投標人投標提供誠信評價依據。
(四)第四章投訴與處理共有兩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投訴人投訴的時間及其投訴身份;第四十七條明確不同行政監督部門就同一投訴處理的先后順序及投訴書處理的時限。
(五)第五章法律責任共有四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關行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第四十九條明確相關部門不得為規避招標項目辦理相關手續;第五十條規定對工作人員違規的責任追究;第五十一條明確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的責任。
(六)第六章附則共有一條。第五十二條明確本《管理規定》施行日期。
三、適用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四、解讀單位及聯系人
解讀單位: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申超俊
聯系電話:0662-342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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