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2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全面部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明確了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等水資源“三條紅線”管理。2016年,廣東省印發《廣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粵辦函〔2016〕89號),將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納入各級政府考核內容,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部署,強化全市水資源管理和節約保護工作,同時促進我市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市水務局牽頭組織制定《陽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九條;
(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
(四)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五)《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2018年修正本)》第七條;
(六)《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
(七)《陽江市水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陽辦發〔2019〕23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八章,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1. 第一章,總則,共七條。明確本辦法的適用范圍。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對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破壞和污染水資源的行為予以檢舉和控告。水資源實行行政區域管理與流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2. 第二章,規劃和開發利用,共五條。明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進行綜合考察和評價,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并制定相應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3. 第三章,地表水資源保護,共九條。明確了水功能區劃的規定、實施和備案主管部門。對在水功能區、暫未規劃的水功能區,水庫、有供水功能水庫、河道、湖庫等管理范圍內從事的活動進行了規定。明確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門,違規排污口應限期整改,經批準的排污口整治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取水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
4. 第四章,地下水資源保護,共五條。規定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符合地下水功能區劃和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要求。對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進行了規定。嚴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標和地下水取水工程。嚴禁超計劃取用地下水。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在地下水超采區或者開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地區,應當劃定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
5. 第五章,取水許可、取水管理,共八條。明確需要申請和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的取水類型。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類型。明確不同規模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許可的申請。用水實行計劃管理,實施水量統一調度,實行計量收費制度。工業生產及經營性用水逐步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6. 第六章,水污染防治,共八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新、改、擴建排污口應報經相關部門審查同意。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應當加快城鎮污水收集系統、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污水管網的配套建設。逐步實現農村垃圾的集中處置,減少農村水體污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備用水源的規劃和建設,保障飲用水安全。
7. 第七章,法律責任,共兩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 第八章,附則,共兩條。明確水功能區、水功能區劃的用語含義。《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