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展改革局 市水務局
(2021年7月7日)
現將《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陽江市水務局關于制定陽江市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政策解讀如下:
一、《方案》制定背景
為建立健全我市市區(江城區,含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下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同時,參考其他地市做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本方案。
二、《方案》的實施規定
(一)實施范圍。由陽江市區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納入市水務局定額用水或計劃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戶的市區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
(二)用水定額和用水計劃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地水資源狀況及市區非居民用戶的生產、經營用水的實際情況,市水務局按規定核定下達用水計劃。
(三)分檔(計劃)水量和加價標準。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市區非居民用水對應類別基本水費外,還需繳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費用:超定額20%(含)以內的用水量加水價1倍;超定額20%以上、40%(含)以下的部分加水價1.5倍;超過定額40%以上的用水量加水價2.5倍。凡經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認定并公布的限制類、淘汰類的企業,需在上述各分檔加價幅度的基礎上增加10%。
(四)計量周期和基數調整。用水計劃按月下達,超定額、超計劃用水對超用部分按月或雙月實行收取。因供水企業抄表等原因推遲或提前抄表的,以延遲或提前的天數占計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減少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基數。
(五)征收和資金使用。市區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由市水務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業代收代繳。市區非居民用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收入扣除稅款等費用后全額繳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節水計量設施建設、節水技術改造和推廣、供水管網及戶表改造等。
三、《方案》的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是明確部門責任。二是完善配套措施。三是加強督導檢查。四是加強宣傳引導。
四、《方案》的實施時間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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