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標定標辦法》于2016年9月進行了修訂,將低價中標法修改為合理低價法,近幾年來,對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標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實施和我市招標投標工作改革的推進,我市在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定標工作中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為招標人合理選取承包人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部分問題也逐漸凸現出來。
一是我市施行合理低價評標法以來,投標人中標下浮率一般在百分之十幾,對遏制惡性低價搶標行為起到了一定作用,大幅度提高了企業參加投標的積極性,目前參加投標的企業最多達到兩三百多家,且有繼續增多的趨勢。部分投標企業為了增加中標機會,可能會多家聯合抱團投標,給圍標串標創造了條件。同時,由于我市交易場所條件差,場地空間狹小,密閉性不強,過多的投標人,給交易場所承載能力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為了改善投標企業過多帶來的圍標串標等一系列問題,建議我市在施工類項目招標結合投標人的誠信等級和投標報價等因素參與資格后審。二是我市綜合評估法的技術文件評分標準具有主觀性,專家評審的自由裁量權較大的問題也亟需解決。三是隨著《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市場誠信管理辦法(試行)》(陽住建〔2020〕4號)的修訂實施,為了進一步約束投標人在建筑市場的各種行為,我市在評標定標工作中的誠信評價因素也應作出相應調整,以推動我市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落到實處。
上述種種跡象表明,亟需對原《評標辦法》進行補充修訂,為我市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定標提供規范依據。
二、主要內容
本《評標辦法》原共有十六條,現已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評標辦法》新修訂后為共有十七條。現簡要分述如下:
(一)第一條說明制定《評標辦法》的主要目的以及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第二條明確《評標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承包人的評標定標范圍。
(三)第三條闡述評標辦法和評標的概念涵義。
(四)第四條明確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具體評標辦法,不得將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評標辦法寫入招標文件中。
(五)第五條明確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適用范圍。
(六)第六條明確綜合評估法的原則、考慮因素以及使用禁止范圍。
(七)第七條明確施工類項目招標結合投標人的誠信等級和投標報價等因素參與資格后審。
(八)第八條明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來源、資格和組成人員數量。
(九)第九條明確評標活動由評標委員會負責,備案后的評標辦法作為評標的依據。
(十)第十條明確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應遵守的規則。
(十一)第十一條明確評標的程序,評標委員會對評標內容的具體要求及評標結果表決的原則。
(十二)第十二條分別明確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估法評標各自的評分組成,前三名中標候選人的選取辦法。
(十三)第十三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論的確認辦法及評標報告的提交。
(十四)第十四條明確評標報告應當記載的主要內容。
(十五)第十五條明確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要求。
(十六)第十六條明確中標候選人中標信息公示的期限及中標通知書發放的期限等。
(十七)第十七條明確本辦法執行的時間。
三、適用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特許經營項目、工程總承包項目和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等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承包人的評標定標工作。
四、解讀單位及聯系人
解讀單位: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申超俊
聯系電話:0662-342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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