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原工商總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形成具有梯次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和信息公示、信用修復的閉環,客觀上達到褒揚誠信經營、懲戒失信行為的效果,解決傳統監管手段難以解決的問題,并對傳統監管起到補充促進作用。《規定》有何新亮點?現解讀如下:
此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本著總體穩定、小幅調整原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調整信息公示期限。將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縮短為3年,并按分級分類管理原則,規定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不予公示,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小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3個月。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3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公示。上述規定也與其他部門有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周期基本一致。
二是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規定公示已滿一定期限,且符合相關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受到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同時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局另行制定,便于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正。相關內容在《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中予以細化,為企業提供重塑信用的機會。
三是規定信息公示救濟路徑。順應企業呼聲,參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后,撤回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制度。
四是明確適用范圍。考慮到機構調整和藥品監管、知識產權管理行政處罰權行使情況,明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適用該規定,并將標題調整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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