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督意見》制定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統計現代化改革深入推進,統計監督在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統計監督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不夠完善,統計監督有效性有待提高,統計監督成效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為進一步提升統計監督效能,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2021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監督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監督意見》的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切實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更好發揮統計數據的綜合性、基礎性、客觀性特點,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當好參謀助手,加快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統計監督體系。堅持方法科學、遵循規律、及時準確、真實可靠、防止虛假,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提升統計監督有效性,使監督結果經得起實踐和歷史檢驗,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統計保障。
(二)《監督意見》的主要任務
《監督意見》提出五方面主要任務,包括著力提升統計督察效能,持續加大統計執法力度,依法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加強對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統計監督,以及建立健全統計監督協同配合機制。
1.在著力提升統計督察效能方面,《監督意見》指出,堅持問題導向,敢于動真碰硬,統籌開展常規統計督察、專項統計督察和統計督察“回頭看”,壓緊壓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原則上每5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常規統計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地區和部門,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2.對于持續加大統計執法力度,《監督意見》指出,進一步健全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完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規依紀依法對責任人追責問責。進一步拓寬統計違紀違法線索獲取渠道,完善舉報制度,統籌運用統計督察、巡視巡察、數據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對各地區清理和糾正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文件和做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不得將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責任單位,不得要求下級機構或調查對象按照指定數值填報數據,不得隨意調用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數據作為各項評比表彰和資格認定依據等。
3.針對依法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監督意見》提出,加快統計制度方法改革,持續推進國家統計數據和地方統計數據有效銜接,不斷優化完善統計監測評價體系。更加注重統計監測的客觀性、預警性、有效性,結合政策要求、區域特點、數據規律,深度監測評價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實際效果,揭示問題風險,提出政策建議。
4.對于加強對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統計監督,《監督意見》提出,構建更加科學高效的體制機制,不斷夯實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的數據質量和工作基礎。重點評價各地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情況,有效反映高質量發展進程中的優勢、成效和短板,不斷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發展,以高效能統計監督服務高質量發展。
5.在建立健全統計監督協同配合機制方面,《監督意見》提出,更加有效發揮建立統計監督與其他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機制的促進作用。推動統計監督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等其他各類監督方式統籌銜接、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將統計監督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評價、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建立統計機構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推動信息共享,實施綜合評價,加強結果運用,確保統計監督提出的措施建議落地見效。
(三)《監督意見》的要求
首先要提高思想認識,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覺接受統計監督。其次要加強統籌協調,國家統計局要履行主體責任,刀刃向內從嚴整肅統計行風,充分發揮國家調查隊系統在統計執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最后要積極推動落實,各級黨委、政府要重視和支持統計監督工作,做好必要保障,推動工作落實;加大現代信息技術運用力度,夯實統計基層基礎;積極開展統計監督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為更好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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