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陽江市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細則(修訂版)》的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陽江市全方位深入推進“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已實現系統全流程審批,在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作風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還存在耗時長、項目分類不明細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的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切實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構建科學、便捷、高效的審批和管理體系,為進一步推進陽江市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持續優化陽江市營商環境,亟需修訂相關條款。
二、修訂依據
《陽江市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細則(修訂版)》主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和《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陽府〔2019〕39號)相關內容,結合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的實際進行修訂。
三、主要修訂內容
《陽江市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細則(修訂版)》共七章31條與原實施細則保持不變,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對原實施細則描述的內容與組織實施過程中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改;二是對一些職能已調整的修改為現實施部門;三是修改審批時限,把政府投資類項目審批時限由90天以內修改為55天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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