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號),確保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順利開展,我市出臺了《陽江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為《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是持續推進“減證便民”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現解讀如下:
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概念定義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適用條件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要盡快實行。其他證明事項,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有關步驟和流程
(一)公布事項清單
市、縣(市、區)兩級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制定并公布的在全國、全省范圍內適用的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市級行政機關明確本部門實施的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并同步將公布情況報市司法局備案。縣(市、區)級行政機關參照市級行政機關的做法公布本單位實施的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并同步將公布情況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我市通過本市地方性法規自行設定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由市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布,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二)明確適用情形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要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范辦事流程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形式統一的要求,由實施單位制定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參考樣式附后)。書面告知的內容要包括證明事項名稱、用途、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的效力和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書面承諾的內容要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四)加強信息核查
要根據不同證明事項的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應當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據辦理該行政事項的年受理量、獲得相關信息的難易程度、日常監管手段以及因不實承諾引發的社會危害程度、風險防范措施等情況,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充分利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粵政易、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或者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證明事項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各行政機關要確保共享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現階段相關數據不完整或者尚未實現網絡共享的,可建立部門間協查機制,商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風險防范
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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